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比較 

法  律

現行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制  度 

採行確定給付制,由雇主於平時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存儲 

採行確定提撥制,由雇主於平時為勞工提存退休金或保險費,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年資採計 

工作年資採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因離職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就新職,工作年資重新計算 

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退休要件 

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時,亦得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 

1適用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規定之退休要件時,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2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選擇適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勞工於年滿六十歲,且適用新制年資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適用新制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另,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領取保險金之要件,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領取方式 

一次領退休金 

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 

計 算 

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1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年金保險制: 

領取金額,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雇主負擔

採彈性費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二至十五作為提撥基準,應提撥多少退休準備金,難以估算

退休金提撥率採固定費率,雇主負擔成本明確。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勞工負擔

勞工毋需提撥

勞工在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可以自願提撥,享有稅賦優惠

 

優點

1鼓勵勞工久任

2單一制度,較易理解

1年資採計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讓每一個勞工都領得到退休金

提撥率固定,避免企業經營之不確定感

3促成公平的就業機會

 

 

缺點

勞工難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

2退休金提撥率採彈性費率,造成雇主不確定的成本負擔

僱用中高齡勞工成本相對偏高,造成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

勞工必須擇優適用

 

 

 

 

 

 

 

 

 

 

 

 

 

 

 

 

 

立法院審查版與行政院版比較 

制度

立法院審查結果

行政院版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

 

提撥率

採固定費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百分之六作為提撥基準

採彈性費率,第一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二,第二年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四,第三年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年金保險制實施方 法

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但參加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實施

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投保年金保險。但參加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得實施

 

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個人帳戶制及附加年金制之承辦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監理會決定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他年金制由事業單位遴選合格保險機構辦理

賦優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未規定

人員忠實義 務

相關業務人員不得對外公佈業務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

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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