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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勞工保險,勞基法&退休制度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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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業務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2、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2)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3)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3、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
(1)生育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出生證明書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3)請領流、死產生育給付者,需備流、死產證明書(由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醫師、助產士之證明書)。
(4)被保險人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並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


注意事項:
(1)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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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十五個月。

3、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
(1)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4)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申請人非被保險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5、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支出殯葬費之人有二人以上時,如無法協調推派一人請領,則應共同具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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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因傷病致殘廢者。
(2)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給付。
(3)被保險人因罹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並經全民健保醫療院所診斷殘廢,其殘廢程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者,按其殘廢等級,給予殘廢給付。其給付標準最低為十五等級,給付三○日,最高為第一等級,給付一、二○○日。

附件書表為MicrosoftWord97文件檔案,請於取得文件後,以Word97開啟並列印農民健康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詳見附件)

3、請領手續:
請領殘廢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
(1)殘廢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交由就診之全民健保醫療機構開具,如屬精神、神經障害者,須由精神科、神經科等專門醫師診斷;在國外致殘者,得由國外原應診之醫療機構出具)。
(3)經X光檢查者,應附X光片。

4、注意事項:
(1)請領殘廢給付,應自醫療院、所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依據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廿六日台八七內社字第八七0二0四三號及八十七年二月廿五日八七內社字第八七八五五七八號函示略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罹患慢性腎衰竭須長期規則血液透析治療並經審定殘廢者,得請領殘廢給付,並同意比照勞工保險殘廢給付,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一日起生效。本項給付依下列規定核發:
慢性腎衰竭洗腎治療患者比照「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祗能從事輕便工作者」按第七等級發給殘廢給付。如再併發其他器官障害時,應依綜合審定原則評定殘廢等級,惟應扣除前因尿毒洗腎已領取之殘廢給付日數。
洗腎患者領取給付,嗣再行腎臟切除者,應不再給付。
一側腎臟正常,另一側腎臟喪失功能,但未切除者,因一側腎臟已失去功能,比照一側腎臟切除發給給付。將來如該側腎臟切除,則不再給付。
洗腎案件,原核定不予給付或經行政救濟程序均已駁回確定,且已脫離農保者,比照公、勞保仍不予給付。

(3)內政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台(八九)內社字第八九六二二二八號函:「有關農保各項保險給付申請案以郵寄方式向本局提出者,其請領給付書件送達之計算時效以投保單位交郵寄局之當日為申請日。」

(4)內政部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0六0四八九號函:「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台(七九)內社字第八七0三八五號函,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勞保有效期間內罹患之傷病,於退保後三個月內加入農保者,以同一事故請領保險給付,准予核發醫療及現金給付,惟同時享有申請各該保險給付之權利者,以擇一領取為限,不得重複請領。自本函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

(5)內政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台(90)內社字第九0六二0三五號令:有關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九款所稱同時,係指被保險人於申請殘廢給付時,身體遺存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任何兩項目以上之障害。

(6)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廿二日台內社字第O九一OO六五一六六號函釋:「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得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之要件:為該條第一項所指『經治療終止後,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即該條附表各障害系列中所指器官喪失、缺損或殘缺之器質障害(含機能完全喪失)者;或為第二項所指『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即附表各障害系列所指之畸形、醜形、運動或機能障害者。...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治療終止,係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而言』,亦僅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治療終止』作解釋,不得擴張適用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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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去小診所看病,若是需要注射點滴的話,健保是有給付的喔,千萬別自掏腰包。
這是發生在我自己身上的真實案例,話說上個月因腸胃炎早上去公司附近某小診所看病,吃藥後不見好轉,
於是晚上下班再度前往該診所,醫生建議注射點滴療效較快,但須自行負擔750元健保並無給付,
當場我就先行付款並照醫生指示注射點滴,但總覺得好像不太對,於是向健保局以書面申訴,
幾天後就接到健保局承辦人員電話,要求我同意健保局向該診所調閱病歷,
口頭同意後再過兩星期接到健保局公文副本(正本寄給該診所),上面寫明要該診所將我的病歷寄至健保局查核,
神奇的事來囉,隔天該診所醫生主動與我連絡,和顏悅色的說如果覺得不想付費的話可以先向他們反應並不需要向健保局申訴啊,
然後要退還我750元注射費並請我向健保局說已退費。由此可知,每個月繳健保費,大家千萬別再當冤大頭了,
若是曾被小診所收取點滴注射費的話,請保留該收據並向所在地的健保局提出申訴,保證退錢。
 
(凡生病經診療後不見好轉,須採取進一步治療行動,醫療費全部納入健保給付範圍)
 
 
中央健康保險局
健保諮詢及醫療申訴專線:0800-2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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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的福利,健保局不會提醒你的,因他會多花錢阿

健保每三年可免費健檢一次

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每三年可免費健檢一次,你不可不知!健康是您的權利!保健是您的責任!

一、 受檢時間:每年四月到九月。

二、 受檢對象:四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每三年給付乙次,六十五年歲以上者,每年給付乙次。

三、 受檢憑證:符合檢查資格之保險對象持健保卡及身份證明文件至特約醫院、診所接受檢查,健保卡僅作查驗之用,不需加鄞W章,除掛號費外,特約醫院、診所亦不需收取部份負擔費用。

四、 保險對象受檢時應注意事項:

1. 先向特約醫院、診所洽詢及預約檢查時間,由於每家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之時段(例如每星期幾之上午或下午)不盡相同.故請事先洽詢及預約檢查時間,按時前往檢查。

2. 抽血檢查前小時內請勿吃任何飲食,以便空腹驗血。

3. 檢查時請穿著寬鬆易脫服裝,並儘量避免化妝及抹指甲油。

4. 檢查時務必告知檢查醫師曾患疾病及不適症狀供醫師檢查參考。

檢查項目:

一、 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身高、體重、聽力、視力、口腔檢查、血壓等。

二、 健康諮詢:營養、戒煙、戒檳榔、適度運動、事故傷害預防。

三、 血液檢查:血液常規檢查(白血球計算、紅血球計算、血紅素或血球容積比、SGOTSFPT、膽固醇、三酸甘脂、尿酸、尿素氮、肌酐酸、血糖等。四、尿液檢查:尿液常規檢查(外觀、酸鹼度、蛋白質、糖份、潛白、白血球、紅血球、膿細胞、上皮細胞、圓柱體等)。

請將此訊息告知您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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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擁有七百八十萬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其相關的權利義務不僅被保險人關心,保險從業人員為了提供客戶更完整、專業的保險服務,對於客戶的勞保權益亦相當的重視。這在九十一年年一月到十一月,從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接受勞保的諮詢案件,佔所有保險問題的比例將近三成的統計可見一斑。而在所有勞保問題的諮詢中,最常被提起的莫過於殘廢給付到底能不能申請。

勞保的殘廢給付項目共分十五個等級,一百七十八項。並將被保險人身體障害情形分為「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頸臉」、「皮膚」、「上肢」與「下肢」等共十一個系列。看起來非常的複雜,要判斷是否具備申請的資格,可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不過要找出答案,還是有法理可以依循。

勞保條例第五十三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即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也不能期待其治療的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設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設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而勞保條例第五十四條說明的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所造成的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增給五十%的殘廢補償。

從勞保條例的規範中,可以歸納出是否可以申請的重點:

一、永久殘廢(如斷肢、器官摘除)和永不能復原(如洗腎、機能喪失);

二、治療終止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88年5月7日增列的給付項目中,心肝肺臟的移植須經治療六個月);

三、必須經保險人自設或特設醫院診斷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規定的項目。

所以,當身邊出現「案例」讓自己無法判斷到底能不能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妨仔細比對是不是已經滿足了上述的重點。

 

       文: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顧問 林潔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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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特赦 即起受理申請 符合經濟困難認定 欠費可一筆勾銷

健保法修正案已經總統公布生效,中央健保局指出,即起凡因經濟困難而繳不起健保費的人,若要申請緩繳保費,或符合欠費可一筆勾銷條件者,可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即能獲得新的健保卡,重納保護傘下。

健保局承保處經理時玉珠指出,在全民健保法第87條之5的授權下,經濟(特殊)困難者的認定辦法,日內將由衛生署正式核定。依照該辦法所訂的「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標準是以被保險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省(市)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即低收入戶)的1.2倍為門檻,而「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則是每月收入低於低收入戶標準的1.5倍。

健保局指出,保險對象若符合前述標準,或主要負擔家計者是中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者,其餘家庭成員都沒有固定收入,或是原住民家庭主要家計負擔者死亡、行蹤不明、入獄服刑、入營服役、失業等特殊情況,都可適用特赦規定。

凡符合「經濟特殊困難」民眾,未納保達4年以上(含從未加保者),一年內提出申請,即可免繳過去積欠保費。若是符合「經濟困難」資格,且目前未加保者,在 1年內投保,可從投保日起繳納保費,先前積欠的保費則可申請延緩繳納。

時玉珠表示,為使弱勢民眾「先就醫,後納保」,該局近來已主動寄發通知知給從未加保或中斷投保的民眾,先協助他們即時取得健保卡;至於資格認定,再由地方公所進行查核。

                                                         【 2003-07-14/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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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高中職以上子女就學補助將擴大辦理,預計將有六萬學子受惠,凡88年起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有前述資格子女,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都可申領。

勞委會自下月起受理失業勞工高中以上子女本學期就學補助,勞委會上午表示,補助對象由原來自今年1月起,非自願失業六個月以上勞工,擴大至88年1月1日以後失業勞工之子女;「排富條款」則確立為家庭所得總額114萬元以下,受惠對象可望由3萬人增加為6萬人。

勞委會日前宣布將動用就業安定基金2億元補助失業子女本學期就學費用,補助金額為公立高中(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私立高中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萬元。

勞委會表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時間自10月1日-15日止,申請書可在9月底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服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也可上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直接下載。但一律採通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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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發薪資的時候,看到薪資條上有一個內容是勞保費429元,雖然知道生病的時候住院或過世時可以領一筆錢,但他又代表可以領到哪些費用呢?

答:
1. 由「月投保薪資」× 6.5% × 20%=429元
可以推知「月投保薪資」=33,000元

2. 投保利益如下:
a. 失業最高給付
每個月可領 33,000 × 60%=19,800元,可領6個月,共 118,800元

b. 傷病最高給付二年
第一年可領 (365-3)×(33,000/30)×70%=278,740元
第二年可領 365 ×(33,000/30)×50%=200,750元
共 479,490元

c . 死亡最高給付45個月
共 33,000 × 45=1,485,000元

d . 退休最高給付55個月
共 3! 3,000 × 55=1,815,000元

現在您大致可以了解勞保的基本給付項目,和您分享一些勞工保險 的心得,若您不嫌棄請將這篇文章轉寄給您的親戚朋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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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業工會投保 不符遭解雇條件 規定與現實差距大 盼政府速修正....................

社會上有許多人因失業家庭經濟陷入困境,甚至導致悲劇發生,而勞保局在電視常宣導可以領「失業給付」,失業的勞工為什麼不去請領?事實上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都無法申請到失業給付。

像泥水工、木工等因無一定雇主,只能參加該行業的職業工會,才有「勞保」,和在公司行號上班勞工參加的「勞保」,在請領失業給付時,有截然不同的待遇,前者根本無法申請到失業救濟金。

許多民眾因經濟不景氣以致失業,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之資格必須是因非自願性原因離職,即被老闆解雇,但各縣市參加職業工會的人數很多,這些勞工因為沒有「雇主」,所以失業也沒有辦法申請失業給付。

宜蘭縣羅東鎮參加建築材料業職業工會的黃玉梅,因為失業向羅東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

該案經勞保局審核答覆,經查黃玉梅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在宜蘭縣建築材料業職業工會加保生效中,投保薪資為一萬九千二百元,因在失業期間另有收入,且超過基本工資一萬八百四十元,應不予給付。

黃玉梅表示,勞工參加職業工會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自己有勞保,繳納保費滿廿五年或滿六十歲的時候可以有一筆退休金,因此有許多人雖然沒有工作,仍繼續在職業工會繳保費,薪資的金額也依自己的意思申報,只為了讓勞保年資不致中斷。

黃玉梅說,有的公司行號將員工逼退,卻不發給解雇證明,以及職業工會勞工已無工作,許多勞工沒有工作是事實,有關失業給付的規定,在執行面與現實有很大差距,希望政府從速修正。

                                                                 【 2003-09-12/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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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肺炎(SARS)已造成全球的恐慌,而世界衛生組織更是每天發布疫情公報,根據26日的統計數字,全球病例數已達1,323例、49例死亡,其中大多數病例集中於中國大陸的廣東、香港、越南的河內及新加坡,國內則是傳出了某工程公司6名員工疑似感染的消息,讓國內消費者人心惶惶。

而這6名被感染的員工,據報載均已分別住進醫院接受隔離治療,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時,除醫療費用可由全民健保支付外,若有勞保則根據勞保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補助費。」給付的額度則為平均投保薪資的五十%

不過,據該工程公司表示,公司是以照常給薪的方式讓員工暫時停止上班,因此並未符合勞保條例規定的「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條件,所以便無法領取該傷病給付。

此外,罹患SARS的家屬也可能被迫暫時不要到上班場所,這種情況下是否也能領取勞保給付呢?同樣的,仍得視這些家屬是否符合該條例規定的幾個要件:參加勞保、正住院診療中及未能取得原有薪資等,如果都符合了,當然也可以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

SARS疫情仍持續擴展中,相關單位也都表示已作出了因應的對策,儘管如此民眾在出入公共場所時,仍應小心防範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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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高中職以上子女就學補助將擴大辦理,預計將有六萬學子受惠,凡88年起非自願性失業勞工有前述資格子女,家庭年所得在114萬元以下都可申領。

勞委會自下月起受理失業勞工高中以上子女本學期就學補助,勞委會上午表示,補助對象由原來自今年1月起,非自願失業六個月以上勞工,擴大至88年1月1日以後失業勞工之子女;「排富條款」則確立為家庭所得總額114萬元以下,受惠對象可望由3萬人增加為6萬人。

勞委會日前宣布將動用就業安定基金2億元補助失業子女本學期就學費用,補助金額為公立高中(含五專前三年)每名3000元、私立高中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5000元、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5000元、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1萬元。

勞委會表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時間自10月1日-15日止,申請書可在9月底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服中心、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也可上勞委會網站(www.cla.gov.tw)直接下載。但一律採通信申請。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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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保利益      
a. 失業最高給付            
    每個月可領 「月投保薪資」 × 60% = 0  
    可領 6 個月,共 = 0      
                 
  b. 傷病最高給付二年          
    第一年可領 (365-3)×(「月投保薪資」/30)× 70% = 0
    第二年可領 365 ×(「月投保薪資」/30)× 50% = 0
    最高總共可領 0      
                 
  c. 死亡最高給付 45 個月          
    最高共 「月投保薪資」 × 45 = 0    
                 
  d. 退休最高給付 55 個月          
    最高 「月投保薪資」 × 55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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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的養老給付
怡君畢業後,就在公營銀行上班,一待就是22年,怡君今年45歲。怡君心裏想著:再過3年,就可以退休享享清福了,到時候希望能到慈濟當個義工,一償助人的宿願。這幾年「公營機構民營化」的議題甚囂塵上,像中鋼、中華電信那麼龐大的機構,都已走向民營化;最近台汽也走入歷史,改由員工入股接手;而公營銀行為求金融透明化,民營化的傳言早就繪聲繪影。怡君很擔心,一旦民營化後,原本公保年資是否會有所影響?
Q1:怡君符不符合提出退休申請的標準呢?
b適用對象:凡公務人員繳付保險費達5年以上,並符合以下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自願退休」:
a.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若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關於年資及年齡限制可以由詮敘部酌予放寬,但申請退休年齡不得少於50歲。
b.任職滿25年者。
怡君再經3年,就符合「任職滿25年者」的規定(因為她在擔任公職已達22年,再經3年其年資就有25年),所以屆時她有權利向銀行提出自願退休的申請。
Q2:公保的「養老給付」給付辦法?
b繳付保險費滿5年者,給付5個月。
b繳付保險費超過5年者,自第6年起至第10年,每超過1年增給1個月。
b繳付保險費超過10年者,自第11年起至第15年,每超過1年增給2個月。
b繳付保險費超過15年者,自第16年起至第19年,每超過1年增給3個月。
b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b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退休當月份投保薪俸」數額,為計算給付標準。
怡君可以拿到的養老給付
b在案例中,假設3年後怡君退休之當月
「月投保薪俸」為33,000元,她一共可
以從公保領到的養老給付為:
怡君的投保年資為25年,超過20年,故可以領到的基數為 36個月
3.3(萬元)×36(月)=118.8(萬元)
Q3:怡君的同事佳蓉曾因健康理由而申請留職停薪,二年後
又復職,這對於她在公保的保險年資有何影響?
b若被保險人未滿自願退休的任職年限及年齡,而提出留職停薪或依法休職,應先辦理退保,待復職復薪之日起再行辦理要保手續,原本在公保的保險年資仍全部有效。
b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停薪期間,仍可依其意願自付全部保險費,參加本保險,其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照算。故佳蓉若在這二年內都有繳付保險費,這停職的二年年資照常計算。
Q4:怡君的兒子煌勝亦是公務員,而且在當兵前就具有公務員的身份、並在公營機構服務一年半,當完兵後又繼續在公營機構任職。煌勝在服役期間投保年資是否會被扣除?
b男性被保險人服兵役期間可保留原職,服役期間的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負擔,至服役期滿復職為止。
→故煌勝在服役期間投保年資照算,不會被扣除。
Q5:公營機構民營化的問題
b當公營機構一旦民營化,原被保險人無論是否屆臨退休,均可以按年資領取對照該累計年資所結算的養老給付及退休金(詳細規定按各主管單位之法規規定)。
b結算後,原先擔任公務人員的年資,並不能併入勞保及勞基法的年資計算。之後,勞保的年資從零開始起算。
()公務人員退休法的退休金
再過半年,扁叔就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了。最近幾年國內治安風氣美況愈下,身為警察的他,雖有與生俱來的使命感,然而可能是這一年以來幾件重大刑案都未能偵破,讓他有力不從心的感覺。心想,已55歲了,該是退休的時候了。扁叔很清楚,自己幹了30年的公務員,當退休時可以拿到公保的「養老給付」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的「退休金」,可是據說,退休金的給付可以有很多選擇:可以一筆領完,也可以按月給。可是,到底那一種方式比較划算?扁叔心中一直在盤算著。
Q1:適用對象&給付方式
b符合公務人員「自願退休」的資格
b繳付保險費5年以上未滿15年者,於依法退休時,可依規定領取以一次給付的退休金。
b任職15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任一方式選擇退休金的給付: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4.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5.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 在案例中,扁叔具有30年的公務人員年資,所以可以選擇「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或「兼領」的方式。
Q2:請領「一次退休金」還是「月退休金」比較有利?
b月退休金:
1.調薪
2.臨時津貼
3.保證給付
b一次退休金:
1.優惠存款
2.符合社會養老傳統及習俗,滿足一般人落袋為安之心態
3.退休公務員的投資成本
4.因為未善加規劃,導致血本無歸
b若不知如何選擇最划算,便可選擇兼領的方式
一次退休金之給付規定(新法,84.1.28生效):
b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予1.5個基數,最高35年、給予53個基數。
b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6個月以上、不滿1年者,以1年計。
b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且年滿55歲,可以申請自願提前退休,並加發5個基數的一次退休金(滿55歲之日起1年內需提出申請)。
月退休金之給付規定(新法,84.1.28生效):
b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按照基數2% 給與,最高35年,給與70% 為限。
b尾數不滿6個月者,加發百分之一;6個月以上、不滿1年者,以1年計。
b公務人員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因為相關規定非常繁瑣,故最簡便的方式,是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查詢網址www.cpa.gov.tw),點選「退休撫卹金」項目,進入「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查詢系統」,並鍵入基本資料,例如:1.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舊制的年資數,2.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新制的年資數,3.職等,4.公保的退休年資等資料,電腦馬上可以算出公務人員退休時可以領到的退休金及老年給付。
Q3 :扁叔的姪子錫焜,當了幾年的公務員後,厭倦了規律的工作性質,希望到一般公司上班、轉換跑道。當公務人員離職時,之前每個月所繳的退休基金會不會泡湯?
(1)年滿35歲時或年滿45歲時自願離職者,可以申請發還「本人及政府所繳付的基金累計總額」,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年滿35歲或年滿45歲之日起1年內需提出申請自願離職)。
(2)不合「特殊年齡退休」、「資遣」規定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可以申請發還「本人所繳付的基金累計總額」
Q4:公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的辦法重點為何?
b必須是選擇「一次退休金」的給付方式
b依目前的辦法規定,優惠存款的利率不得低於年息18%
b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實領一次退休金的總數
b優惠存款期限分1年及2年二種,期滿可以續約,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領
b若存款人欲中途提領,可以辦理解約,其解約所扣除利息比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b存款一旦解約,不得再行存入
b可以憑存單申請質借,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存款的9成,質借利率比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年息18%)
Q5:扁叔的同事雄伯自公保領到的養老給付及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發給的退休金,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選擇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領取總額小於「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者,免扣所得稅。
舉例:假設雄伯領到的退休金共220萬,因雄伯服務年資18年,
220(萬)<15(萬)×18(年)(=270萬)
 故免扣所得稅
選擇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2.領取總額大於「15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而小於「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以其半數列入所得額。
舉例:假設雄伯領到的退休金共300萬,因雄伯服務年資18年,
15(萬)×18(年)(=270萬)<300(萬)<30(萬)×18(年)(=540萬)
300-270=30(萬) 30÷2=15(萬)
故15萬元列入所得額
選擇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3.領取總額大於「30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的部分,則全數列入所得額。
舉例:假設雄伯領到的退休金共600萬,因雄伯服務年資18年
30(萬)×18(年)(=540萬)<600(萬)
600-540=60(萬)………(全數列入所得額部分)
30(萬)×18(年)-15(萬)×18(年)=270(萬)
270÷2=135(萬)…………(半數列入所得額部分)
60+135=195(萬)
→故195萬元列入所得額
→選擇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之總額,扣除65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前述規定可減除之金額,則按照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

 

()軍保的退伍給付

曜明下個月將從軍中退伍,雖然去年晉陞中校,但曜明評估自己再往上爬的機會有限,想想,為什麼不趁著自己還有體力時出去闖一闖!幾番思索之後,曜明決定退伍後到朋友的公司任職。今年41歲的他,在軍中已經服務23年,他很想知道自己退伍後可以拿到多少的退休金。

適用對象:現役軍官、士官
以階級來分,有規定最高服務年資,舉例說明:
b軍官:少尉、中尉10年,上尉15年,少校20年,中校24年,上校28年,少將57歲,中將60
歲,上將64歲。
b士官:下士、中士、上士50歲,士官長58歲。
軍保的「退伍給付」給付辦法
b保險滿5年者,給付5個基數。
b保險超過5年者,自第6年起至第10年,每超過1年增加1個基數。
b保險超過10年者,自第11年起至第15年,每超過1年增加2個基數。
b保險超過15年者,自第16年起至第20年,每超過1年增加3個基數。
b保險滿20年者,每超過1年增給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
b保險未滿5年,未曾受領殘廢給付者,照最後月份繳費標準,退還其以往各月自付的保險費。
曜明可以領到的退伍給付
b退伍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月份之本俸乘以服務年資換算而成的基數來計算。
b在案例中,假設曜明退休之當月之「本俸」為35,000元,他一共可以從軍保領到的退伍給付為:
曜明的投保年資為23年,超過20年,可以領到的退伍給付為 38個月的基數
 5+5×1+5×2+5×3+3×1=38
3.5(萬元)×38(月)=133(萬元
軍職轉任公職
b原軍保年資須結算,可按年資領取「退伍給付」。
b按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的「退休金」,則由服務機關將其資料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員繳費標準,將其任軍職其間所繳基金總和,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Q1:曜明聽說許多之前的同
事與長官的退伍金,是
以終身俸的方式發放,
那究竟曜明是不是符合
領取終身俸的條件?
1.服役3年以上未滿20年者,給予一筆退伍金。
2.服役20年以上,或服役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者,可以選擇按月給付退伍終身俸,或給予一筆退伍金。
→因曜明服務年資達23年,所以,曜明符合請領終身俸的資格。
Q2:曜明一旦退伍後,在醫療方面是否能享有優惠?
b軍人已於90年2月1日納入全民健保,無論是否退伍,與一般民眾均同樣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服務。
b另服務滿10年者可申請榮民證,具備榮民身份後,可依健保卡至各地榮民醫院免費就診或接受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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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台灣的企業主透過團體保險轉嫁職災風險有那些好處?包括關心員工福利、確保企業永續經營、價格具備彈性、享受稅賦優惠、降低員工流動率等,想想看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老闆的畫面是什麼?受傷的員工與哀傷的家屬,還要擔心公司是否會因醫療、死亡等給付影響經營發生倒閉?團體保險能維持良好的雇主關係,凝聚向心力,吸引住有才幹的員工,也能當作獎勵的手段減少新進人員的跳槽和異動,是雇主非得投保的理由。 

 銷售商品難免遇上反對問題,以職災來說,老闆可能提出的問題更須要事先模擬如下:

◎老闆:「已經替員工投保勞保了,幹嘛還保團體險?」 

  「勞保只提供基本保障,一般公司投保薪資往往比實際工資低,萬一發生職災,中間差額得由雇主負擔,風險很高,例如勞基法規定員工失去工作能力時,老闆得一次補償四十個月薪水,這部份勞保不給付,將造成沉重成本負擔,還有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的龐大支出。」

◎老闆:「不是有健保嗎?」

  「目前健保有許多不給付項目如珍貴藥材、病房費差額等,但員工發生職災老闆要負擔所有醫療費用,意外隨時會發生,一定要趕快投保,用團體保險彌補缺口。」

◎老闆:「公司沒有這筆預算,怎麼辦?」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我想您很有誠意照顧員工,不會因為沒賺錢不投保,也不會因為有賺錢就忽略轉嫁風險,我們視預算不同來做商品設計。」

◎老闆:「那些人可能會離職,幹嘛浪費錢?」

  「世事難料,萬一尚未投保便發生職業災害,身為老闆的人最倒楣,損失將難以想像,況且團體保險以人數為主,人越多越便宜,無論有人離職或進來,只要辦理加退保就可以了,最重要是對公司有幫助,能夠派上用場。」

  萬一,企業主必須徵詢其它股東意見,壽險從業人員不妨參與他們的討論,親自報告團體保單內容,同時說服經營者落實公司福利政策,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20000324/記者張瑩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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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16/記者張瑩瑛報導】職業災害時有所聞,您所知道的案例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根據勞保局統計資料,一九九八年發生三萬八千餘次的職業災害,共造成五千零三十四人殘廢,一千三百一十七人死亡;換言之,平均每天有一百零四人因職災受傷,四名勞工在工作場所罹難,十四人終身殘廢。

  身為老闆的人最怕發生職災,因為勞保給付不足的部份要由他來負擔,依勞基法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之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包括醫療、工資、終結工資補償等等,且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與勞保條例以「月投保薪資」為主不同,形成保障缺口。

  阿山如願進入某工地工作,但厄運連連先是跌傷,又因為機器故障又突然運轉,雙手被機器捲入導致嚴重骨折,半年內開刀住院三次,醫藥費花了四十多萬,病況未見好轉,阿山每月薪水二萬元,月投保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元,除了勞保給付,包括醫藥費和工資補償,老闆該拿出多少錢呢?

  首先,健保給付之外,自負額的項目也不在少數,阿山有該方面的醫療需求,建設公司無法拒絕,必須幫阿山付四十萬醫藥費。

  其次,阿山受傷半年之內沒有工作,雇主仍應給付工資2*6=12萬元,扣掉勞保給付1.65*6﹝月投保薪資﹞*70%=6.93萬元,雇主應負擔45.07萬元,也就是說40+5.07=45.07,老闆還要拿出大約四十五萬元補償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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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2/記者張瑩瑛報導】職災採無過失主義,無論員工有沒有疏失,雇主須負起大部份的責任!您可能不知道,一九九八年台灣發生38,000餘次的職業災害,平均每天有104人因職災受傷,4名勞工在工作場所罹難,14人終身殘廢;且近五年來超過16萬勞工在職業災害中受傷、殘廢或死亡,讓身為老闆的人捏了把冷汗

  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兩部份,以後者來說,勞保給予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等四種補償,照理說,雇主不必為職災賠償傷腦筋,可是勞保給付以「月投保薪資」作為基數,最高限額24,000元,多數公司因為怕勞保費負擔過重,投保薪資往往少於實際工資,依照勞基法規定,中間差額造成任何給付,由雇主全額負擔。

  台灣勞委會勞保處處長胡天榮表示,勞保是社會保險只提供基本保障,不足部份應用商業保險彌補,有些貪小便宜的老闆為了節省保險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是延遲替員工加保,發生大規模的職災可能導致公司倒閉。他同時指出,勞保黃牛隨處可見,為了遏止這股歪風,勞委會有意設立勞保專業代理人﹝如土地代書﹞,接受各企業公司委託申請勞保給付,避免被剝削利益。

  談到勞保,不能不提起勞基法,根據勞基法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之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包括醫療、工資、終結工資補償等等,且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與勞保條例以「月投保薪資」為主不同,兩相對照之下,發現社會保險有缺口,成為商業保險的空間。

  國華人壽襄理鍾炯菁提到,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給企業主帶來風險,也為職災或團體保險製造不少賣點,其中勞基法規定喪失工作能力﹝不適用殘廢規定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工資,這部份勞保並不給付。安泰人壽業務主任張桂珠也強調,勞保只是基本保障,實用性不夠,應該提醒企業主為員工投保職業災害團體保單,早點轉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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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9/記者張瑩瑛報導】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台灣勞基法規定員工罹患職業疾病,雇主不得棄之於不顧,除給予適當醫療外,還可以視情況更換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並縮短其工作時間等,每一項都馬虎不得。

  在工廠上班的美玉,幾乎每天都浸淫在吵雜的工作環境中,長期下來,美麗覺得聽力漸漸減弱,經過醫生診斷結果,她罹患了職業性重聽,斷斷續續花了幾千元看病,美玉想跟公司請款,她能夠如願嗎?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且美玉的老闆可以替職災受害人更換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或採行其他適當措施等以減輕病情。

   值得注意的是,職災的定義雖廣,但不是所有發生在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的傷害都稱作職業災害,例如接線生於工作時間因腦血管病變致左半肢體功能喪失,該疾病與執行之職務沒有相當因果關係;還有下班後參加私人聚會,於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等,通通不屬職業災害範圍,即使如此,身為老闆還是必須為轉嫁職災風險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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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02/記者張瑩瑛報導】隨著市場多元化,壽險從業人員要懂的事越來越多,勞基法、勞保條例便是其中一項,它與團險和延伸出來的企業主、員工個人保單息息相關,因為勞保存在缺口,需要商業保險彌補,尤其是發生職災時,無論是企業主或員工都需要保險的照護。

  小王從事版模工作,一不小心由高處跌下,所幸並未殘廢,受到重傷的小王休養了兩年多仍未痊癒,無法正常上工,按照勞基法規定,公司必須給付因公受傷的小王四十個月的平均工資,以月薪三萬元來說就是一百二十萬,老闆拿不出這個數目,要小王稍安勿燥,心急的小王也莫可奈何。這個故事中,小王和老闆都有說不出苦衷,但是沒錢解決不了現實問題,如何籌到錢才是當務之急。

  南山人壽游家瑞指出,不怕一萬只怕萬一,以小王的例子來看,勞保不提供任何補償,依勞基法規定的「四十個平均工資」,完全由企業主負擔,如果小王的老闆先知先覺幫員工投保團體保險,進而將職災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便可獲得一筆保險金解決燃眉之急,可見團體保險對企業主和員工都有很大的助益。

  游家瑞說,有些老闆會有「到那兒找錢繳保險費的困擾?」其實,只要跟員工溝通,在加薪時將薪水的一部份拿來繳保費,就可以達成心願,當然還會遇到其它反對問題,至於解決方案可從經驗中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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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日前表示,為了照顧勞保職災患者,自二○○○年一月起,對於勞工保險職業傷病患者就醫,不計入高利用率的累計次數。

勞工保險職業傷病患者,為何會成為“健保卡的高利用率者”呢?

健保局表示,自八月實施「部分負擔新制」後,便陸續有勞保職災患者反映,以勞保職災身分就醫,需在健保卡蓋上一格;加上「普通傷病」以健保身分就醫,也需蓋上一格。如此,就醫次數很快就會累加,進而成為健保卡的高利用率者。此外,加收的部分負擔也會增加,這對罹患職業傷病患者的負擔無疑是加重了許多。

基於上述原因,健保局決定,取消職災傷病就醫蓋卡的規定,以免勞保職災患者因高就診率,進而需要增加部分負擔費用的支出。也就是說,凡持「勞保職災醫療書單」至特約醫療院所就診之勞工患者,可以不用在健保卡上加蓋戳章,以減輕勞工保險職災患者之部分負擔,這對勞工保險職業傷病患者可是福音!               19991223/記者王美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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