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搶救貧窮大作戰電子報

最盡佔滿媒體版面的新聞是力霸集團爆發金融風暴,關係企業遭檢調單位搜索,引發一連串國內恐慌,最直接影響的不外乎是其企業內員工,在企業申請重整、停業、或裁員時,我們受薪階級有哪些權益受損,富爸爸俱樂部今天想與大家談談,試用期間被解雇有無資遣費的問題……..

案例:小李失業了好一陣子,好不容易找著了一份新工作,歡天喜地上工去,上工第一天,老闆就告訴他要簽訂工作期限一年的合約,且試用期間長達三個月,叫他好生猶豫,但「時機歹歹」,不接受又能如何?沒想到不過二個月光景,老闆就以公司財務困難,要儉省人事支出,請他「回家吃自己 」,這可真叫他無法接受了,覺得自己委曲求全,竟換得如此下場,難道公司之行徑就無法可約束了嗎?而小李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呢?

勞動基準法到底有沒有適用期的規定呢?

根據L.P.S.法律保障聯盟提供的資料: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前,原有試用期間不得超過四十日之規定,但是修正後已刪除此項規定,唯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且雙方均同意,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可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

但是在試用期間內,公司以財務問題要求終止勞動契約,勞工應如何主張自己之權利呢?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公司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之規定辦理,換言之,公司必需先行預告,並發給資遣費,公司若有違反規定時,勞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得向公司、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雖然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所定須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才有所謂之預告期間,所以小李雖然試用期間尚未屆滿,但此僅表示公司可不經預告直接將勞工資遣;公司因財務困難、業務緊縮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者,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工作滿一年給付一個月的資遣費,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算,故小李工作二個月,可向公司請求月薪六分之一的資遣費。

若是老闆解僱之後,拒絕給付資遣費,小李可以以勞基法上所賦予的權利,以民事訴訟請求救濟或是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局申訴。

提供勞委會勞資服務電話 8770186087701861;勞工局服務電話 27287000,也可直接上網線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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