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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勞工保險,勞基法&退休制度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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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報紙,放眼新聞標題,常有「工人墜樓血肉模糊」等慘不忍賭的字眼,每天職場意外事故接二連三發生,造成多人死亡或受傷、殘廢,最不幸的莫屬當事人和家屬,但若勞工遺忘自己應得的勞保及勞基法權益,則更為不幸。

  一般人較為熟悉的職業災害是「因公受傷」的案例,例如中油林園廠爆炸導致工人受傷、或是建築工人從高處不慎摔落到地面上等;但專家表示,其實法令上對職業災害的涵蓋範圍很廣,且給付條件也相當優渥,舉例而言,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者因公司廁所積水滑倒而受傷等等,這些其實都可算是職業災害。

  專家提醒民眾,每年因公受傷的勞工朋友數以萬計,但不知自己權利的勞工卻佔絕大多數;其實,一旦職業災害發生,員工就享有下列幾項權益。

  一、員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如果造成死亡,則應依勞保條例請領45個月的死亡給付,而非以投保年資計算,領取較低的352515個月普通死亡給付;此外,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的工資大於勞保投保薪資部分,雇主尚應補給45個月的死亡補償費。

  二、受傷住院者,在爾後住院、門診、復健期間,第一年部分可向勞保局請領勞保投保薪資七成的公傷傷病給付,第二年為五成。且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受傷勞工如治療二年未痊癒,且未構成殘廢,雇主可選擇仍然按日給原領工資,或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終結補償費,勞工別忘了請領。

  三、該受傷勞工即使領了40個月平均工資的終結補償費,但勞雇關係仍在,該勞工如果認定為殘廢或者死亡,雇主仍應給付殘廢或死亡補償費。 

  四、該受傷勞工除非死亡,依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在醫療期間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即使已經終止亦屬非法而致無效,依勞基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前述各項請求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該受傷勞工仍得依法向雇主請求。

  五、該受傷勞工在醫療終止後,如構成殘廢,而雇主欲加解僱時,應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年資計算退休金,並加給二成,而非以資遣費計算。而因公受傷的勞工,應以勞保住院,勿以健保住院,前者免自付額並有伙食,後者須自付額且不供伙食,權利差很多。

                                                                         20000320/記者徐幗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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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5/03/記者張瑩瑛報導】職業災害事件層出不窮,根據勞委會統計資料指出,台北市近幾年來死於職災的人數分別是一九九六年42人、九七年31人、九八年25人、九九年44人,發生職災除了可請領勞保給付,雇主也要負起大部份的責任,但是多數員工忽略自己的權益,老闆又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使受害者和家屬只能默默承受痛苦。

  工作到處潛藏危險,我們所知道的案例往往只是冰山一角,因為基層勞工所處的工作環境,其危險指數之高令人無法想像,尤其原住民和外勞意外死亡率高於一般人,許多原住民從工地回到部落成為農民,失去勞保的身份,即使因為打零工死亡也無法領到勞保補助,對經濟不富裕的原住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再者,很多人認為有了勞保就能高枕無憂,其實勞保的現金給付非常有限,健保也是如此,包括病房費差額、看護費用等均不給付,因為勞保給付以「月投保薪資」作為基數,最高限額4萬2千元,多數公司因為怕勞保費負擔過重,投保薪資往往少於實際工資,依照勞基法規定,醫療費用、療養期間工資等中間差額造成任何給付,雇主須全數負擔,加上目前政府對職災傷殘的立法保障不夠周延,雇主和員工要早作準備,利用商業保險轉嫁職業災害風險。

表一:台北市歷年工作場所職災死亡人數

年度      死亡人數﹝人﹞ 

1996               42

1997               31

1998               25

1999               44                                     資料來源:勞委會/製表:張瑩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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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老闆不好當,除了給部屬滿意的待遇,還得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否,一旦工廠發生意外,不僅要負擔財務的損失,還得為員工因公受傷或死亡負責任。

家居南部的小王,去年底剛換到一家泡麵碗製造工廠,擔任守衛的工作。這家工廠面積約有一千多坪,算是台灣前幾大的泡麵碗製造工廠。一向小心審慎的小王,卻怎麼也沒想到,在農曆過年前的一個周末,沒有任何員工到廠加班,只有警衛小王一個人值班,傍晚工廠竟發生一場火災,由於工廠內部都是易燃的保麗龍成品和原料,火勢燃燒猛烈,一發不可收拾。

 大火在二小時後,終於獲得消防隊的控制,經警方徹底清查工廠內部後,初步估計廠房燒毀約三百坪,損失在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不幸的是,上班不到半年的小王來不及逃出,葬身火窟。

 依照勞基法規定,勞工因公身亡,雇主除了給金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換句話說,一旦員工因公死亡,雇主必須給付45個月的薪資,作為死亡補償。

 由於小王的老闆,像台灣多數公司的老闆一樣,因為怕勞保費負擔過重,幫每位員工投保的薪資少於實際的工資,值得注意的是,依照勞基法規定,中間差額造成任何給付,將由雇主全額負擔。

 以小王為例,他實際薪資是月領4萬元,但老闆幫他投保的每月薪資只有2萬元。那小王的老闆該拿出多少錢呢?

 首先,小王算是因公身亡,可以領到45個月死亡補償,總共是180萬元(4萬元*45個月=180萬元)。其次,勞保給付方面,老闆幫他投保的是每月2萬元,因此小王在勞保給付上,只能領到90萬元(2萬元*45個月=90萬元)。所以,小王的老闆應自行負擔的金額還有90萬元(員工應領180萬-勞保給付90萬元)。

                                                                 【20000321/記者徐幗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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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16/記者徐幗美報導】根據行政院勞委會最新出爐的勞動統計月報顯示,去(一九九九)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千人率為4.781,是十年來的新高;無獨有偶,去年勞資爭議件數共5,860件,也是自創下自一九八九年以來的新高紀錄。

  根據勞動統計月報的資料,職業災害千人率在去年攀上十年以來的新高,主要原因在於一九九八年底,開放勞保退保兩年以上的塵肺症患者,可以重新申請勞保給付,造成職災千人率數字的提昇。

  在5,860件的勞資爭議中,以契約爭議最多,共2,976件,佔了五成比率以上;其次是工資爭議,共1,953件,佔了三成三左右。若以行業別來分,勞資爭議的發生以製造業最多,共2,498件,達四成三左右的比率;其次為批發、零售及餐飲業,共1,074件,約佔了一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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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3/記者張瑩瑛】既然職業災害存在防護缺口,台灣壽險從業人員的責任就在說服老闆替員工投保職災保單,利潤雖然不高,著眼於延伸出來市場如企業主財產規劃、重要員工保險、職團保單,股東互保等,使業績表現如倒吃甘蔗般越來越甜。

  新進人員經營團體險最好經過一年半載累積銷售經驗,資質高的人則不在此限。國華人壽襄理鍾炯菁說:「大老闆沒有太多時間,必須提供有用的資訊才能吸引他的目光,實施勞基法之後更好切入職災話題。」由職災到團體保險,行銷技的六大訣竅包括蒐集工商名錄或分類廣告、請親友轉介紹、激起對方興趣、瞭解人事狀況、合適商品組合、周嚴企劃書等。

  大都會企業行銷部副理張恩輝提到,職災或團體險的投保對象可從工商名錄或報上分類廣告尋得,或請親友轉介紹,再作電話拜訪,逐步與老闆或負責人建立關係。安泰人壽業務主任張桂珠則習慣帶著職災剪報拜訪老闆或承辦人員,引起對方興趣,經過多次會晤之後,張桂珠早與承辦人員建立交情,包括整個公司被保險人數、實際薪資、月投保工資等都清清楚楚,以利設計出合適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商品無法完全規避職災風險,如只規劃意外險和醫療險保險,沒有包括「職災薪資補償」的部份,職災發生的時候有關工資賠償將幫不上忙,讓雇主受損失,所以靈活運用商品組合很重要。

  經營職災保單的兩大要素是信賴和專業能力,就好像病人對心理醫師、被告對所聘請的律師都會毫無保留,滔滔不絕的說下去,代表對專業的信任,而公司過往理賠紀錄與形象等,對促成保單也有加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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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社會保險難滿足現代人需要

八十六年二千多萬的「健保人」共花了二千六百多億元的醫療費用;而去年七百六十萬的「勞保人」共拿了將近三十八億元的勞保現金給付;這些補貼和現金給付,足夠提供藍領或白領朋友們的實際需要嗎?

 藍領白領朋友們的社會保險夠不夠?應該是個因人而異的問題!   

 就如同提供健保的醫療補助,對醫療品質相當重視的單身貴族、富貴人家而言,可能是無法獲得滿足的;但對背負著家庭重擔的已婚壯年、單親家庭卻是蠻重要的一項保障。而勞保裡的職災給付,更是藍領朋友們的基本配備;另外老年退休給付,則是在目前企業勞退金及國人為老年生活費用預做儲備等措施都不足的情況下,藍領白領們不會輕易放過的給付。  

另外,社會保險本就是補償藍領白領朋友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因此想要從社會保險獲得完整的經濟生活保障,或責怪為什麼這些給付這麼少時,也別忘了它原本的任務就是「最基本的保障」。  

 而從目前對藍領白領最重要的健保補助、職災給付及老年給付等各項統計裡,除了可以看出一般藍領白領較常面臨的風險、最需要獲得補助的項目外,更能提醒自己,不能只以政府的社會保險來做為您或您家人的唯一靠山,而應該多去了解自己需要另做準備、最需要移轉的風險在哪裡?

健保的補助只能滿足基本「量」的需求 

 根據統計,去(八十七)年國人平均每人門診高達十五‧○八次,相當於大多數人都已用掉三張健保卡了,而住院部分則是平均每人○‧一二次;這二個整體的平均數字也是繼八十五、八十六年以來持續增加的結果,足見國人有關醫療方面「量」的需求,一直以來都是有增無減的。  

 此外,根據健保局最新的資料統計,平均每人每次的門診金額為六百一十元,每次住院的金額為三萬四千六百二十一元,相當於平均每一個人一年大約要花費八千七百二十三元的門診費用、四千一百五十五元的住院費用,也就是每年的醫療費用總共將近一萬三千元,而且這還不包括自費的部分。換句話說,萬一沒有健保補助,或是到所謂的非健保特約診所或醫院治療,或看診的次數更多、住院的時間更久,則將有更多的醫療費用「開銷」等著消費者自己去填補。

 另外,從許多消費者額外向保險公司購買醫療險的情形來看,其實也是相對的反應出,民眾因為對醫療品質要求的提升,以及逐漸感受到社會保險裡的醫療費用補助不足,而對現有的一些癌症保險、婦女醫療險及終身型醫療險等商業性保險有所需求。

職災給付僅能做為藍領白領的最基本屏障

 除醫療費用的補助之外,目前國內現有的社會保險對於藍領白領基本生活的保障,還包括勞工保險裡的職業災害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等等。根據勞保局統計,台灣去年度共發生三萬八千多次的職業災害,造成一千三百一十七人死亡,五千零三十四人殘廢;換算起來,平均每天有四人因職災而死亡、十四人因職災而導致終身殘障、一百零五人因職災而受傷,這些威脅藍領白領工作安全的職業災害事故,便常造成許多原本美滿溫馨的「家庭」演變成支離破碎的「家」。  

 而依照勞保條例職災給付的相關規定——﹁傷病給付﹂第一年為投保薪資的七十%、第二年為五十%;「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最高給付一千八百日、最低四十五日;「死亡給付」除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外,還有最高三十個月的遺屬津貼。雖然去年勞保局也因藍領白領的職災事故,共給付了三萬八千多人,將近三十九億元的職災現金給付,但並非每一個人所領到的給付都能補足因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因為在各種職災給付的計算上,均與﹁平均投保薪資﹂有關,所以對薪水階級較低的藍領階級而言,勞保局所能給付的金額便相當有限。

 另外,根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目前最高等級——第二十二級,四萬二千元的規定,月收入超過這個額度的白領或藍領人士,當遇到職業災害的事故時,能夠從勞保職災給付裡領到的補償,也只能以此為最高限。因此一些高所得的藍領白領,若想對職災事故或其他的意外事故損失預做準備的話,則必須自行透過商業保險的意外險或失能險等商品來加以補足。

勞保老年給付難讓老人 安心過晚年

而如果以目前勞保退休給付,與國人生活品質提升的相對情形來看,相信便有許多藍領白領的朋友會一致地認為——「那是不夠的」。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根據萬事達卡國際組織,今年四月份公佈的「亞洲民眾理想」調查指出,大部分的台灣民眾希望在六十歲左右退休(五十二%),並且大部分人認為至少要有一千萬元的退休金(勾選此額度的人數比例有五十一%),才足夠因應退休後的生活。但根據目前我國勞保老年給付的規定,如果以最高投保薪資四萬二千元、最多可以領五十個月計算,則也只能領到二百一十萬元,相當於只達理想目標一千萬元的五分之一而已。  

 此外,在同一家公司連續工作達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或達二十五年以上的藍領白領,退休時除了可以領到勞保的老年給付之外,根據勞基法的規定,還可以從服務的公司領到所謂的勞工退休金。但是,根據勞委會公布的勞工退休金給付概況統計,自勞基法實施以來,總計僅有十三萬三千多名藍領白領拿到這筆退休金,其中更有高達三分之一的藍領或白領,他們的退休金都還不到五十萬元,另有四十%的藍領白領沒有領到這筆退休金,顯示藍領白領可以從工作單位上,領得的退休金也是明顯的偏低。

記住勞健保,預做儲備好, 投保可參考

而勞健保的給付,除了本文前面所提到的醫療費用補助、職業災害給付及老年退休給付之外,還包括生育、傷病、殘廢及死亡給付,這些內容都在勞保條例裡有明白的規定,只要是符合規定條件的藍領或白領,其本人或家屬便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應有的勞保給付。

 雖然這些勞健保的相關給付或補助,在藍領白領的經濟生活保障上,都是屬於「最基本的」,但仍常有人不曉得可以向勞保局申請這些給付,一旦這些不知情的勞保被保險人,被所謂的「勞保掮客」盯上時,便很容易被「揩油」一番。例如有些勞健保保戶,便不知道自己因為工作上或其他事故,所導致身體上或心理上的「殘缺」,也能請領勞保的殘廢給付,而被這些掮客白白的賺了將近三成的勞保給付。  

 因此,無論是藍領或白領,若能多認識這些勞健保給付的內容,便更能掌握自己應有的權益,並且也能從而了解,社會保險所提供的只是一個基礎,若要獲得完整的經濟生活保障,仍須透過商業保險來加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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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八十八︶年年初才辦理退休的老李,某日和朋友張大鈞聚餐聊天時發現,老李參加勞保的年資不比張大鈞短,兩人的投保薪資也都是四萬多元,但是老李卻比朋友張大鈞少領了八萬多元的老年給付!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依勞保條例的規定,勞工保險的老年給付是按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計算。被保險人的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但保險年資超過十五年時,超過的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老李退職時,參加勞保的年資合計為十八年五個月又二十天,而他的朋友張大鈞的年資則為十八年六個月又三天。依規定勞工保險年資合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未滿半年者不予計算。因此老李的勞保年資未滿半年的部份不予計算,故為十八年,但張大鈞的年資滿半年的部份以一年計,故為十九年。又因超過十五年的部份,每滿一年的老年給付是兩個月的投保薪資,因此,老李與張大鈞投保年資雖只差十四天,但所領的老年給付卻相差兩個月,以月投保薪資四萬零一百元計算,兩者便相差八萬零二百元之多︵詳圖一︶。  

大多數的被保險人,因為換工作的關係,勞保的年資都斷斷續續,如果沒有向勞保局查詢,要確實知道自己的投保年資並不容易,至於會留意到未滿半年的年資不被計算而會在年資累計超過半年後,才提出老年給付申請的民眾更是屈指可數,這也就說明了﹁權益是給知道的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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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台灣的企業主透過團體保險轉嫁職災風險有那些好處?包括關心員工福利、確保企業永續經營、價格具備彈性、享受稅賦優惠、降低員工流動率等,想想看員工發生職業災害,老闆的畫面是什麼?受傷的員工與哀傷的家屬,還要擔心公司是否會因醫療、死亡等給付影響經營發生倒閉?團體保險能維持良好的雇主關係,凝聚向心力,吸引住有才幹的員工,也能當作獎勵的手段減少新進人員的跳槽和異動,是雇主非得投保的理由。

銷售商品難免遇上反對問題,以職災來說,老闆可能提出的問題更須要事先模擬如下:

◎老闆:「已經替員工投保勞保了,幹嘛還保團體險?」

  「勞保只提供基本保障,一般公司投保薪資往往比實際工資低,萬一發生職災,中間差額得由雇主負擔,風險很高,例如勞基法規定員工失去工作能力時,老闆得一次補償四十個月薪水,這部份勞保不給付,將造成沉重成本負擔,還有相關醫療費用也是的龐大支出。」

◎老闆:「不是有健保嗎?」

  「目前健保有許多不給付項目如珍貴藥材、病房費差額等,但員工發生職災老闆要負擔所有醫療費用,意外隨時會發生,一定要趕快投保,用團體保險彌補缺口。」

◎老闆:「公司沒有這筆預算,怎麼辦?

  「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我想您很有誠意照顧員工,不會因為沒賺錢不投保,也不會因為有賺錢就忽略轉嫁風險,我們視預算不同來做商品設計。」

◎老闆:「那些人可能會離職,幹嘛浪費錢?」

  「世事難料,萬一尚未投保便發生職業災害,身為老闆的人最倒楣,損失將難以想像,況且團體保險以人數為主,人越多越便宜,無論有人離職或進來,只要辦理加退保就可以了,最重要是對公司有幫助,能夠派上用場。」

  萬一,企業主必須徵詢其它股東意見,壽險從業人員不妨參與他們的討論,親自報告團體保單內容,同時說服經營者落實公司福利政策,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

                                                                  【20000324/記者張瑩瑛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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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受傷,要用【勞保住院,勿用健保】,權利是給知道的人,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
道,吃虧多大您知道嗎?!台灣勞、農、公保共一仟多萬人,或您的親友客戶,下列情
形可領給付,如何申請才能領到錢,怎樣申請才能合法領到最多錢?勞保局通常會告
訴您不能申請。因為勞保局第一線的櫃台員或接電話的人,他們有的不懂,有的是立
場與您相反,當然說法有所不? 。所以請大家要找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幫您的忙,以免
權益受損。

◎中風、老年癡呆症、植物人及精神病等障害最多可領【240.6萬】元。
◎臉上有疤痕,最多領【72.19萬】元,鼻子塌陷,失去嗅覺,最多可領【44.1萬】 元。
◎喪失生殖能力如切除子宮、睪丸等最多【32.08萬】元。
◎意外事故牙齒掉五顆以上,最多【32.08萬】元。
◎肺、肝、胃、腸、胰、脾、腎、膀胱等內臟機能障礙,最多240.6萬】元。
◎言語機能障礙,講話不清楚的,最多【200.55萬】元。
◎耳朵重聽,最多【128.35萬】元;視力模糊,最多200.55萬】 元。
◎手或腳喪失機能或殘缺,最多【200.55萬】元。(不一定要殘缺)
◎脊柱畸形、障害、駝背者,最多可領【88.2萬】元;長短腳最多可領【56.1萬】元。
◎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含出生即死亡),最多可領【12.03萬】元。
◎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不一定要住院,門診復健期間每月最多可領【30,380】
元,最久領2年;普通傷病住院期間每月最多【2.07萬】,最久領1年(只有勞保)

1.公傷傷病給付:要件是
(1)因公受傷或上下班途中受傷或職業病
(2)正在住院、門診、復健
(3)未取得原有薪資,給付標準是自事故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給付,第2年仍
在治療中者降50%,以2年為限。

2.普通傷病給付:要件是
(1)普通傷害或疾病
(2)住院
(3)不能工作
(4)未取得原有薪資,可自住院第4日起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每半月給1次,也可在
出院後一次請領,最多可領6個月,但事故前年資已滿1年者,可續領6個月。【(但需
無法請領到原工作單位薪資,並於第四日起算)】


附註:未取得原有薪資是指未取得原有100%的薪水,在領傷病給付或住院期間依勞保
條例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部份的勞保費免繳】,勞保年資照計。

●60歲以前退保未領老年給付,雖超過2年仍可領。
●健保實施後農保生育本人少發1萬,配偶少發2萬,流產少發1萬,可申補。
●新公佈洗腎換患者最多可領【58.81萬】,歡迎洽詢。

【死亡】
1.本人普通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5個月
(2)投保年資1年以下者加10個月遺屬津貼,年資1至2年者加20個月,年資2年以上者加
30個月。

2.本人公傷事故死亡:
(1)喪葬津貼5個月
(2)不論年資均另加40個月遺屬津貼。

3.配偶或父、母死亡:
領3個月喪葬津貼。未滿12歲子女 (含剛生即死)死亡1.5個月,滿12歲子女死亡2.5個
月。

PS:遺屬津貼請領順位
(1)配偶子女(2)父母(3)袓父母(4)孫子女或(5)兄弟姊妹(4)與(5)均有"專受其扶養之"
的限制,
要小心,否則只能領喪葬津貼。

【殘廢 】
分成15級160項給付1-40個月因公加5成,由醫師認定自認殘日起2年得請領衛生署84年
2月8日規定【領殘後,因同一傷病之併發症及再復發可健保住院。】

【記得因公受傷,要用勞保住院,勿用健保,請將此訊息告訴大家。】

【勞 保 醫 療 權 益分】
(1)普通事故醫療與
(2)職災事故醫療,健保實施後只剩
(3)職災醫療,因此勞工,如果因公受傷,仍可使用勞保門診與住院,必須到勞保局拿
門診或住院單,如此可享:
 (a)免自付額(b)不必轉診(c)往後領取傷病給付較高(d)門診或復健期間亦可領傷病
給付。

【切記!因公受傷不可使用健保卡,以免吃虧。】

◎可參考以下網站內容:< < <http://home.pchome.com.tw/soho/sevenhill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社會保險協會

◎勞農保之家 < < <http://members.xoom.com/sanbin/index.htm>>>

◎080勞基資訊網 < < <http://www.taconet.com.tw/LIFE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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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給知道的人,如果您不知道或晚知道,吃虧多大您知道嗎?!

全民健保可給付國外緊急醫療

是真的嗎?

當然是真的囉!

 

不過,要知道國外的醫療費用實在太高,曾有個Case:同事的小女兒到美國玩時發高燒、掛急診...一天下來花了一萬多元(沒有住院哦!)回國後,我們申請核退,一共退了七千多元,不無小補啦!只是...千萬要記得索取診斷證明及收據,

回國後才可核退哦!全民健保可給付國外緊急醫療,這個是正確的消息!

有機會周遊世界各國洽公的上班族們,出國或出差在外時,萬一身體不適緊急就醫而有醫療花費時,一般都認為有投保商業醫療保險人尚可就此申請補助,而未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人可能就此自認了!

其實政府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照樣可以給付!

只要檢附以下單據,回國後向民健保局提出申請即可:
1. 繳費收據
2. 住院證明(若有住院須索取)
3..當次的出入境證明

(可影印護照上海關所蓋之進出入境戳章)

若當地醫療院所允許也請影印或開立處方箋副本

4. 病歷表
5. 醫療院所全銜名
6. 住址
7. 主治醫師姓名
8. 診斷證明書
回國後請向健保局要一份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而此申請書須先向投保單位蓋章,填齊資料備妥附件單據後即可遞送,健保局即會審核撥款,必須注意的是必須緊急就醫才能符合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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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昨 (1)日指出,個人帳戶年金制可解決現制勞退金「無效年資」問題,工作年資30年以上仍可計入退休金計算;未來勞保年金實施後,加計勞退金及勞保年金,勞工退休後約可領五成工資的月退金。

立法院前(31)日初審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部分條文,勞退金新制將改為「個人帳戶年金制」及「年金保險制」雙軌並行。

根據草案,個人帳戶年金制是由雇主依照勞工每月工資,按月提撥工資的6%至勞工個人帳戶,勞工得在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自願提撥;當勞工年滿60歲,且年資15年以上,即可按月領取退休金直到過世。月退休金計算方式,則是將帳戶內金額除以退休年齡至平均餘命(平均壽命)間的月數。

勞委會條件處長李來希表示,勞退金新制解決現制退休金關於「無效年資」問題。現行勞基法規定,退休金給付標準,依照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

也就是說,當勞工工作年資滿30年,即可領取45個月工資的退休金。但部分國營事業或大企業的資深勞工,工作年資可能長達三、四十年,依勞退金現制,超過30年部分即視為無效年資,不能計入退休金年資。

實施個人帳戶年金新制後,就無年資上限問題,即勞工工作越久,退休後,月退金領的越多。

勞委會指出,以薪資成長率3%、投資報酬率6%估算,勞工工作滿30年,每月可領取退休當年薪資的24.3%;假使勞工也自行提撥退休準備金,不僅可減免綜合所得淨額節稅,對退休生活也更有保障。

李來希分析,台灣步入高齡化社會,未來隨著壽命延長,工作週期勢必延長,透過勞退金改制,將可解決無效年資問題。

不僅如此,勞委會也已規劃勞保年金改制,將現行勞保老年給付一次請領的方式,改為年金給付,勞工工資每滿一年,即可獲得1%的所得替代率,若工作30年,就可領取相當於退休時投保薪資30%的勞保年金。

                                                                  【2004/01/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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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新制-有加入勞保的人宜看一下喔!

退 休 金 改 制, 新 、 舊 制 對 照 表

項 目

新 制 ( 個 人 帳 戶 制 )

對勞工影響

雇主每月負擔

依勞工月薪的2%~15%,按月繳入中信局退休金專戶

依勞工月薪2%~6%提撥到個人帳戶

舊制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 務,新制提撥偏低

基金收益保障

不得低於2年定存

不得低於2年定存

 

給付方式及標準

(1)按工作年資計,每滿一年給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每滿一年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計
(2)退休基數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

勞工個人帳戶退休準備金存得越多,領得多

勞工個人帳戶制給付總額會因:
(1)提撥率
(2)基金收益
(3)薪資等三大變數
而改變

工作年資計算

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才能累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1)工作年資不受轉換雇主影響
(2)新制實施後,現制時年資合併計算。但轉換公司後,僅實施新制之年資得以累計

(1)新制未能結算舊有年資
(2)實施新制舊有年資面臨一刀兩斷

給付類型

 

一次請領

分一次領取、月退休金及一次領取部份,其餘領月退休金三種

新制退休金到底能領多少,無法預估

請領條件

(1)自願退休
a.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歲
b.工作25年以上
(2)強制退休

a.年滿60歲
b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1)一次領取
a.工作年資累計滿15年,年滿55歲
b.工作滿25年
c.年滿60歲
d.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e.喪失我國國籍者
f.勞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由遺屬領取勞工退休金之本金與利息
(2)月退休金

a.年滿60歲並繳納退休準備金已達20年
b.達勞保局公告之一定金額,得領取一次或月退休金

新制放寬一次領取的條件,工人喪失國籍及死亡仍可領取退休金

雇主未提撥的處罰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處雇主應提撥金額二倍的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雇主繳足應提撥的金額止

新制採重罰原則,有利提撥

你可能不知道元月一號就要實施新制了!

現在一般要領到勞基法的退休金是難上加難,

根據勞委會統計,民國85年當年度退休人口中,

不到5%的人﹙4.4%﹚有同時領到勞保的老年給付,

以及勞基法保障的退休金…

這其實提醒我們,年輕時沒有準備,等到年老退休,再後悔是來不及了!

勞基法新制的退休金,是要補原來舊制的缺失,

但是因為提撥率過低,請大家還是要自立自強!

畢竟將來能依靠的,不會是政府!也不是兒女!

或是企業組織…終究要靠自己提早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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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工作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勞工,可以向雇主申領退休金,但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瞭解,我國中小型企業較多,企業平均壽命不長,加以勞工流動率過高,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不多,而且雇主難以估算給付退休金成本,以致常以不當手段解雇勞工,希望減少勞工退休金給付,結果衍生許多的勞資爭議。

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鑑於現行退休金制度不符實際需要,乃決定另擬新制,一般瞭解,新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將規劃為個人帳戶制與年金保險制雙軌並行。所謂“個人帳戶制”就是由勞工主管機關為每一位勞工設立一個”專屬帳戶”,由雇主依勞工的薪資,提撥百分之六的一定比例退休金,放進這個帳戶裡,不管勞工轉換多少個雇主,或者工作,領薪水的時間多長,這個帳戶會慢慢累積,等到勞工到了可以退休的時候,能夠依據他實際工作的時間與薪資,領取應得的退休金,可以一次把專戶中積存的退休金提領出來,這樣的做法可以解決現行退休金制度“年資不能隨人走”的問題。

另方面,相對於“個人帳戶制”是附加年金保險制,就是把大家每個月提撥的退休金,放到一個基金裡面,用這個基金,來支付退休勞工按月領取的退休金。而所謂的“附加”,則是按照每一個人工作生涯的薪資水平作為退休後領取年金多少的依據,讓勞工退休後基本上能維持退休前的生活開銷。年金制度的基本精神是由現在工作的人養退休的勞工,這個制度有代代互相照顧的意思,比較具有“社會福利”精神。

隨著老年高齡化的來臨,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年金制是最能保障勞工老年生活的制度,過去國人習慣一次領取退休金,未來新制上路後,宜改變傳統的觀念,以免因個人理財不善及因通貨膨脹影響退休後生活的保障。

                                                                              主筆:楊惠娣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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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依規定給付員工退休金 【20000331/記者張瑩瑛報導】 

 

  老王為公司賣命了二十餘年,前陣子告別職場返家養老,老闆卻什麼表示也沒有,高高興興領了一百多萬勞保退休金的老王,也沒有發現權益受損,按照台灣勞基法規定,除了勞保退休金外,老王有權利向老闆請領退休金,如果公司未履行將被處以罰鍰。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於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二十五年者,雇主必須按照基數給付退休金,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但是目前只有不到兩成的公司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多半是具備永續經營的理念,經營狀況不錯,或是有意朝上市、上櫃發展的公司。

 但是,即使已為員工提撥退休準備金,方式未必正確。首先,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假如將退休準備金存入中信局或銀行,前者除非有員工退休,否則不得隨便動用;後者無法將退休準備金的項目列為費用支出,節稅功能大打折扣,這些缺點商業保險通通可以彌補,既可以拿來當週轉金,每位員工每月又有二千元的保費支出可以節稅。

 所以,無論已經替員工規劃退休金,或是另外八成將被處以罰鍰、沒有想到退休金規劃的公司以商業保幫員工規劃退休金,既可以達到永續經營,也要比加薪、送禮給員工要有意義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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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報未依法通報資遣北市勞工局將罰兩萬元 

 

  (中央社記者黃瑞弘台北二十一日電) 第一份網路電子報「明日報」今天宣佈停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上午接獲一名記者陳情,引起勞工局重視。截至今天下午為止,明日報都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通報資遣,勞工局決定依法處罰明日報新台幣兩萬元,並將於明天開出罰單。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鄭村棋說,這件事是高科技產業的警訊,也提醒高科技產業的勞工要「居『高』思危」。他指出,這項產業隨時都在變化,許多無法掌握先機的公司就會因不堪虧損而倒閉,員工的權益將遭到衝擊,他提醒勞工一定要組織工會,碰到這類事件,才可爭取最大的權益。

 

  勞工局表示,依照明日報提出的資遣方案,明日報沒有違法之處,但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於員工離職七日前,向就業服務機關通報資遣,但明日報截至勞工局下班前,仍未通報,因此勞工局決定處罰明日報兩萬元,並於明天開出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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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影響

雇主每月負擔

依勞工月薪的2%~15%,按月繳入中信局退休金專戶

依勞工月薪2%~6%提撥到個人帳戶

舊制須在同一事業單位務,新制提撥偏低

基金收益保障

不得低於2年定存

不得低於2年定存

 

給付方式及標準

(1)按工作年資計,每滿一年給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每滿一年給一個基數,最高以四十五個基數計
(2)
退休基數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
 

勞工個人帳戶退休準備金存得越多,領得多

勞工個人帳戶制給付總額因:
(1)
提撥率
(2)
基金收益
(3)
薪資等三大變數而改變

工作年資計算

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才能累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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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制實施後,現制時年資合併計算。但轉換公司後,僅實施新制之年資得以累計

(1)新制未能結算舊有年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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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一次領取、月退休金及一次領取部份,其餘領月退休金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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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預估

請領條件

(1)自願退休
a.
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年滿55
b.
工作25年以上
(2)
強制退休
a.
年滿60
b.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1)一次領取
a.
工作年資累計滿15年,年滿55
b.
工作滿25
c.
年滿60
d.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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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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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退休金
a.
年滿60歲並繳納退休準備金已達20
b.
達勞保局公告之一定金額,得領取一次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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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主未提撥的處罰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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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為成交企業主保單的資源 【記者/侯受君專訪】 

 

  開拓團險市場對現在的壽險業務人員已經不是難事,但更進一步經營「委任經理人退休金保險」領域的就不簡單,除了必須精通勞基法、稅法、公司法等法律層面,更重要的是擺脫價格競爭、釐清法律灰色地帶,以專業打敗同業人情壓力下成功締約。

  政大外交系畢業、加入安泰人壽七年的吳淑幸,花費半年時間,終於拿下某連鎖服務業的委任經理人退休金保險計畫,共二十五名高階經理人的集體彙繳件,年繳保費一百五十萬元,同時進行的員工團體保險也順利促成,年繳保費五十萬元,兩者加起來共兩百萬,可說是辛苦耕耘後的果實。

  近年來轉入高額保單領域的吳淑幸,由其中一位大保單客戶獲知某連鎖服務集團的企業少主留美回國後接掌經營權,對勞基法的全面適用採取積極態度,除了聘請知名企管顧問公司進行逐步規劃,並制定退休辦法,明確定義委任經理人,進而研究如何提撥退休金計畫。

  吳淑幸輾轉透過介紹認識時,已經是第六家比價者,尚未進入商品比較和價格比較前,對勞基法有充分把握的吳淑幸大膽建議企業少主先進行初審,淘汰不夠專業的業務員。企業少主想想也有道理,便以發問方式測試比價者對勞基法了解程度、勞基法與保險結合相關議題,果然有三家業者對此不夠熟悉而被淘汰出局。

  吳淑幸運用策略規劃處提供的「企業永續經營計畫」現成DM,解說以保險規劃退休金好處,並自行計算商品搭配、成本統計、效益分析、參考簡報等,再來介紹安泰人壽及自己簡歷,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結論——花多少錢、買到什麼效果。一個星期接一個星期的競標與溝通,吳淑幸其實頗有把握促成,一來是對自家商品有信心,二來是本身對法律的專業程度比同業具優勢,自信加上專業,吳淑幸贏得企業少主的認同。

 吳淑幸深信真正懂勞基法,且和保險結合的業務員不多,她也很感謝安泰人壽策略規劃處提供的後勤資源,但她個人並不建議業務同仁以企業保險為唯一目標市場,因為牽涉的專業層面並非短期可以全盤了解,再加上提案討論過程耗時甚鉅,決策者多,必須先評估時間許可再進行,她建議對企業保險有興趣的業務同仁,可以投注30%精力,而50%還是要放在個人保單,另外的20%放在增員。

  她也期許業務同仁要有自信、表達清楚、注重儀表,而且要充實勞基法、稅務規劃、財經知識,讓自己廣泛閱讀,最重要的是,要永遠當作只有一次機會,每一次都要做最完美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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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條文 

條文說明 

備註 

第一章 總則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一條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勞工退休金事項,優先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一、明定本條例制定之宗旨。 

二、明定本條例為勞工退休金事項之特別法。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列明本條例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相關名詞之定義,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之規定。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稱監理會︶ 

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監理會成立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 

 

 

一、 本條例所規劃之退休金制度涉及數百萬勞工之退休金權益,乃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勞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考核業務及第四章年金保險之實施審核業務 

二、 監理會之組織、會議規範,係屬組織法性質。現行監理會採任務編組,無法有效監督基金的運作,新制實施後,退休金累積迅速,需專職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有關人員編制,宜比照退撫基金方式,另定組織法規範 

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相關監理業務,歸入於依本條例成立之監理會統籌辦理 

第五屆第五會期朝野協商通過 

第五條 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公布後委任勞工保險局(以下稱勞保局)辦理之。 

明定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六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一、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 

二、明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制度,取代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制度。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七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標準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爰予排除本條例之適用。 

二、外國人在台工作,大多屬短期僱用之性質,如雇主需為其提撥退休金,其返國後達到退休條件時,如何領取退休金及查證身分均生困難之處。本條例施行初期應儘量使適用人員範圍明確,簡單易懂,以免除雇主之疑慮,順利推展新制,爰排除非本國籍人士適用本條例。 

三、第二項明定得自願參加之對象。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一、 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可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二、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時,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仍應適用公務員相關退休規定,並無選擇之機會,故明定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始移轉民營,其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第五屆第五會期審查通過

 

 

 

 

 

 

 

 

 

 

 

 

第九條 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勞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於五年內仍得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依下列規定向勞保局辦理提繳手續:

一、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日內申報。

二、依第二項規定選擇適用者,應於選擇適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三、本條例施行後新成立之事業單位,應於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

一、為利新舊制銜接,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施行前,勞工應即選擇其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並由雇主於本條例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惟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二、本條例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均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不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三、 第三項條文,配合新制之承辦機構修正而調整,並以條列式表達,較易明瞭。

第五屆第五會期審查保留

第十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明定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得再變更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俾利推動新制。

第五屆第五會期審查通過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

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

一、為銜接新舊制度,第一項明定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二、第二項明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由雇主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勞工離職時如未符合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請領要件,即不得請領退休金或資遣費。

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遭資遣時,雇主始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義務,故不宜規定雇主於勞工選擇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時,應結清其年資。但如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並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民營化前之年資依民營化前之退休法令領取退休金。另,為避免符合領取月退休金之繼續留用人員,兼領月退休金及民營化後之事業發給之工資,爰規定應停止留用人員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再恢復。

第五屆第五會期朝野協商通過

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者,即無領取資遣費之可能;遭資遣領取資遣費者,亦無成就退休要件,領取退休金之可能。另以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制度,其年資補償及失業期間生活保障之功能,已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失業給付所取代,並予以充分保障,爰適度修正資遣費給與標準,於第一項明定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後工作年資之資遣費發給標準及資遣費總數,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二、第二項明定資遣費之發給期限。

三、第三項明定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者之資遣費發放規定。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保留

第十三條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勞雇雙方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發給勞工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一、明定雇主應依據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五年內足額提撥,以作為支付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或本條例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

二、明定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約定結清之退休金,得自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

三、明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應發給之退休金,應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五屆第五會期提案表決通過

第三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規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全數扣除。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一、勞工退休制度研議改制多年,有關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八十六年間以個人帳戶制為方向所規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即以工資百分之六為準。又,九十年間經發會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已決議其提撥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迄今已二年,明定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亦屬適當,故新制實施後,強制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為百分之六。

二、為便於雇主申報,雇主據以提繳退休金之工資宜訂定分級表,爰於第二項明定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三、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以充裕其老年生活所需,無不許之理,第三項明定勞工得在一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並應有稅賦優惠。

四、第四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提繳率、月提繳工資及得自行提繳退休金之範圍,比照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第五屆第五會期提案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於同一雇主或依第七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三項自願提繳者,一年內調整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率,以二次為限。調整時,雇主應於當月底前,填具提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項之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一、為避免雇主所提繳超過法定最低標準之提繳率及自願提繳者之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並為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於第一項明定調整提繳率之次數、程序及其生效日期。

二、勞工之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均需依規定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資,實有不便,如遇有疏漏未申報調整,即涉罰鍰問題,亦增加雇主之作業困擾。爰比照勞保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申報之期限,以利執行。

三、明定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以簡化申報及計算作業。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十六條 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明定雇主應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計算起迄時間。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十七條  依第七條第二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由雇主或所屬單位於其自願提繳或停止提繳之當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並按月扣、收繳提繳數額。

前項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其退休金之提繳,自申報自願提繳之日起至申報停止提繳之當日止。

一、第一項明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申報提繳或停止提繳及如何扣、收繳退休金。

二、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之人員,提繳金額計算起訖期間。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十八條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之日起七日內,列表通知勞保局,辦理開始或停止提繳手續。

為利辦理提繳作業,明定雇主應於勞工到職、離職、復職或死亡一週內,通知勞保局。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十九條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提繳之退休金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供雇主繳納,並規定雇主繳納之時間。

二、第二項明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之勞工,應由雇主代為收繳及自願提繳之起迄時間。

三、第三項明定未依規定限期或足額繳納勞工退休金者,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條  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一、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期間,雇主並未發給工資,應准雇主停止提繳退休金。

二、涉案人員復職後,停職期間之退休金應補提繳者,雇主仍應補提繳,以保障勞工權益。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一條  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雇主應置備僱用勞工名冊,其內容應包括勞工到職、離職、出勤工作紀錄、工資、每月提繳紀錄及相關資料。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

二、第二項明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冊及其應記載事項,俾利勞工查詢或勞動檢查機構、勞保局、主管機關查對。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明定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取代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三條  退休金之領取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二、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第一項規定退休金領取之方式,分為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二種。

二、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所提繳之退休金歷年運用之平均收益,低於歷年當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不足額由國庫補足,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至於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賴以計算月退休金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計算之方法,則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一、勞工退休金之發放以月退休金為原則,但退休金係為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不宜太早提領,爰規定請領年齡為六十歲;非謂年滿六十歲即必須請領退休金,自願繼續存儲退休金,亦無不可。另,考量年資過短者,請領之月退休金金額不高,且行政作業繁瑣,爰規定適用本條例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二、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之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限。

三、勞工退休金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除符合本條規定要件者外,不得要求領回。勞工嗣後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亦同。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五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後之年金給付之用。

前項規定提繳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保之保險人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例所定退休金係將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年金化後,定期發給。如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因應其後續來源,爰規定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領取退休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

二、本條所定年金保險係為保障勞工於存活期間之生活保障,故請領是項年金給付之權利,於死亡時應同時喪失。

三、鑒於開始支付月退休金係於本條例施行後十五年始會發生,故有關投保年金保險金額、提繳程序及承作年金保險之保險人資格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開始支付勞工月退休金前完成擬定。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六條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一、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故於請領前死亡者,其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取。

二、第二項規定勞工領取月退休金未達預定之平均餘命前即不幸死亡者,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剩餘金額。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七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如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勞工死亡後無第一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一、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明定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順序。

二、為避免因死亡後無繼承人,造成呆帳管理困難,並健全勞工退休基金財務,爰於第三項規定死亡後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時,其勞工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即已履行法定義務。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應自辦請領手續,有關請領及核發事宜,規定如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有關退休金本金及運用收益之結算基準,於第三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第四項明定領取給付之請求權消滅時效。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二十九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條  雇主應為勞工提繳之金額,不得因勞工離職,扣留勞工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約定離職時應賠償或繳回者,其約定無效。

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費用,不得因勞工離職,而要求繳回或賠償。

第五屆第三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一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第一項明定雇主未足額提繳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第二項明定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二條  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個人專戶之退休金。

二、基金運用之收益。

三、收繳之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一、明定勞工退休基金之來源。

二、為健全退休基金財務,規定收繳之滯納金歸入勞工退休基金集中運用,增加基金收益。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三條 勞工退休基金除作為給付勞工退休金及投資運用之用外,不得扣押、供擔保或移作他用;其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勞工退休金之經營及運用,監理會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監理會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一、明定基金之使用範圍及限制。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鑑於勞保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又為增加收益,爰規定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得另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三、第二項明定勞工退休基金委託金融機構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四條 勞保局對於勞工退休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監理會審核。

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及其積存金額,應按月提監理會審議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一、 為便利稽核,明定勞工退休金專戶及勞工退休基金之財務收支,勞保局應分戶立帳,並與其經營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

二、為利公眾瞭解勞工退休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第二項明定應按月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四章 年金保險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五條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得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但選擇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仍不得實施。

前項所定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事業單位採行前項規定之年金保險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年金保險之平均收益率不得低於第二十三條之標準。

一、參照英、日兩國法例,規定事業單位得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工同意後,提繳保險費,為勞工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不須為勞工設立退休金專戶。另,本條所定年金保險屬第六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例外,應有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單位,且有半數以上勞工選擇參加,始得為之。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外,勞工得選擇由雇主依第六條第一項為其提繳個人退休金或依本條提繳保險費。

二、為瞭解年金保險之辦理情形,並利催繳業務之執行,年金保險之收支、核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事業單位並應將其實施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保險人所銷售之年金保險契約其平均收益率亦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之定期存款利率,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通過

第三十六條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七日前通知勞保局。

一、明定雇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始得採行年金保險。

二、雇主應依限提繳保險費,其每月負擔之保險費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之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未繳納者,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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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Q&A

原來領得到的,現在完全沒減少 

原來領不到的,新制一定領得到 

年資愈長﹐領得愈多﹐沒有上限 

換工作﹐不必怕沒有退休金! 

 

第一章 總則 

Q1︰為什麼退休金制度必須改制? 

A1:勞基法規定必須要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或工作滿25年,才領得到退休金(舊制)。但中小企業平均生命期只有13年,因此幾乎只有國營企業以及大公司的勞工才能達到此條件。此外,現在勞工轉換工作的情形相當普遍,依估計, 有超過75%的勞工是無法符合勞基法規定之退休要件,更不要說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規定﹐都是可攜帶式的,退休金跟著人走,換工作也不怕。 

 

Q2: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優點有哪些? 

A2: 

●確保勞工獲領退休金之權益:勞工有個人退休金專戶,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使工作年資無法累計,進而無法領取退休金。 

●雇主負擔明確:改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排除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避免雇主為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退休金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僱中高齡勞工,甚而關廠,可以大幅減少勞資爭議事件。 

 

Q3: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哪些? 

A3:勞工退休金制度改制的重點有: 

● 關於制度之種類,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 

● 關於雇主負擔之提撥率,固定為百分之六。 

● 關於勞工自願提撥部分予以稅負優惠,增列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其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之規定。 

● 關於新制之承辦機構,規定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稽催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且監理會及勞保局籌辦及辦理新制業務所須之行政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關於勞工存活年限超過平均餘命時之規劃,增列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按一定金額提繳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超過平均餘命以後之所得來源之延壽年金規定。 

● 關於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是否有保證最低收益,增列勞工於領取退休金時,如計算其退休金之歷年平均運用收益有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情形時,其差額由國庫補足之規定。 

● 關於年金保險之實施方式,明定二百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過半數勞工參加,且其年金保險之收益亦不得低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 關於勞工之舊制年資,採應予保留方式處理,惟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應有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繼續提撥,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 

 

Q4:勞工退休金條例之主管機關? 

A4:依據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制度之適用及銜接 

Q5︰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為何? 

A5︰ 

●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Q6:非典型勞動關係下的受僱者,是否適用本條例? 

A6:本條例所稱勞工,依循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如受派遣者、部分工時者、家內勞動者,有受雇主僱用之事實,則其雇主即應為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 

 

Q7︰加入職業工會之無一定雇主是否適用本條例?享有退休金請求權利? 

A7︰本條例所稱勞工,依循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故如確有受僱用之事實,則其雇主即應為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勞工未來如符合請領要件,即可依法申請退休金。 

 

Q8︰個人帳戶制的簡要內容? 

A8︰ 

● 由雇主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存入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6%。 

● 勞工完全不須提繳退休金。但在不超過每月工資的6%範圍內,可自願提繳。勞工自願提繳之部分,得自提繳當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退休時,扣收繳一定金額之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勞工存活超過平均餘命時之生活所需。 

● 個人帳戶制的優點是︰ 

(1) 不怕換工作; 

(2) 不怕公司倒閉; 

(3) 瞭解個人退休金之存儲情形,利於老年規劃; 

(4) 工作年資高者﹐領取額度將比舊制多; 

(5) 有能力額外提撥6%的人﹐還可以節稅﹐退休時領取雙倍。 

 

Q9︰事業單位雇用之外勞是否應為其提撥新制之勞退金? 

A9: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強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外國人在台工作,大多屬短期僱用之性質,如雇主需為其提撥退休金,其返國後達到退休條件時,如何領取退休金及查證身分均生困難之處。 

 

Q10︰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委任經理人是否可依新制提繳退休金? 

A10︰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新制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Q11︰事業單位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11︰新制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Q12︰原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離職後再受僱,可否繼續選擇舊制?

A12: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不得再選擇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Q13︰雇主應以何種方式徵詢原適用舊制之勞工的選擇?

A13︰為利新舊制銜接,雇主應新制公布後至施行前一日之期間內,就新制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

 

Q14︰適用舊制之勞工於新制施行後仍未就新、舊制做選擇,該勞工應適用何種退休金制度?

A14:原適用舊制之勞工,至新制開始實施前一日仍未就其退休金制度作選擇者,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仍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規定。

 

Q15︰勞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日後是否可改選新制?

A15︰選擇或繼續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舊制之退休金規定者,均得於五年內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

 

Q16︰勞工適用勞工新制之退休制度後,可否再變更選擇舊制之退休金制度?

A16︰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不得再變更選擇舊制之退休金規定,俾利推動新制。

 

Q17︰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之勞工,其舊制之工作年資是否予以保留?

A17︰是。為銜接新舊制度,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的之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Q18︰保留的工作年資,日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是否應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A18︰

● 保留的工作年資,如果雇主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該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給付勞工保留年資的資遣費或退休金。

● 舉例:有一勞工舊制年資保留8年,本條例施行後選擇新制,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16年。(但保留年資必須是符合勞基法退休或資遣規定時,雇主才會給付)

1、退休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16個基數;

 新制部分則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2、資遣時:舊制的8年以勞基法標準計算,有8個基數;

 新制資遣費有6個基數,另外還有個人帳戶16年來累積的錢

 

Q19︰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時,雇主應結清其舊制之年資?

A19︰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於退休或資遣時,雇主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的退休金制度時,應保留其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如果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但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結清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應屬可行。

 

Q20︰雇主是否仍應依舊制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20︰雇主應依選擇適用舊制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新制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用;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有不足,應另行籌措經費支應之。

 

Q21:新制施行後,雇主對於選擇舊制之勞工及選擇新制後之保留年資,如何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A21:

● 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係責任準備制,非完全提存準備制;新制則屬確定提撥制。但新制中並未改變舊制之法律關係,亦即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之退休規定,雇主始有給付之義務。

● 所謂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非結清年資,而是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舊制與選擇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可能之退休金之用。

● 再者,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累積至足以支 應勞工退休金時,則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Q22:勞退新制開辦後,雇主仍應繼續提撥舊制之退休準備金,雇主的負擔是否太重?

A22:以某公司現有十名員工,於新制實施後皆選擇適用新制,其中五人有五年保留年資、另五人並無保留年資,平均每人月薪30000元為例:

● 依新制雇主須提撥

(1)一年須為「十名員工適用新制後年資」提撥之退休金(提存在勞保局): 30000(月薪) x 10(人) x 0.06(雇主之提撥率) x12(個月)=216000(元)

(2)一年須為「五名員工保留年資」提撥之退休準備金(提存在中央信託局):30000 (月薪)X 5(人)2﹪(雇主之提撥率)X 12(個月)=36000(元)

故雇主共須提撥:216000+36000=252000(元)

●依舊制(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假設所有勞工一定可以領到該法所定要件之退休金,則雇主一年須提撥:

30000(月薪)X 10(人)X 12.5﹪(雇主之提撥率)X 12(個月)=72000(元)

(註:12.5﹪係以現行勞基法退休制度計算,將雇主須負擔之退休準備金總金額平均分攤至每月)

比較1.與2.,可發現長期而言,雇主的負擔並未增加。

 

Q23︰最近立法委員提議,現行勞動基準法退休準備金亦應改為可攜式,隨勞工進退,是否可行? 

A23:

新制屬「企業退休準備金專戶」、舊制為「個人退休金專戶」,二者財產的歸屬權截然不同:舊制係「準備金性質」,如勞工未達退休條件,雇主則無須給付;新制是「退休金」,屬勞工個人所有。

由於「退休準備金」與「退休金」屬性不同,故「雇主應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無法直接轉化成「要求雇主將現任勞工之工作年資以『提撥至新制個人退休金儲蓄帳戶』之方式結清」。因為公司帳戶是公司依其員工薪資總額逐年提繳而成,非可切割為個別勞工所有,亦無切割標準之法源。技術上,也不知依何種比例進行切割或分配至新制之個人帳戶中。若斷然要求修法將現行勞基法退休準備金改為可攜式,有侵犯雇主財產權之虞,亦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之原則。

 

Q24︰資遣費真的縮水了嗎?

A24︰沒有縮水。

● 選擇留在舊制者︰資遣費給付標準不變﹐仍為一年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 以前領到資遣費的人就不可能領到退休金,領得到退休金的人,就不能領資遣費。現在遭資遣,除可拿到資遣費﹐雇主平常提繳之退休金還是歸勞工。

● 在新制下,雇主一年至少替勞工提撥了相當月薪的72%(6﹪x12(個月))的退休金,萬一資遣時,每一年年資還要付相當月薪50%的資遣費,加起來每一工作年資相當於換得122%的月薪,比原來的資遣費多了22%。

●舉例:如月薪為30,000元,年資:舊制8年(保留);新制有6年

*如新制實施後仍於同一公司連續服務,但因遭資遣,所領得金額為:

 1.舊制年資之資遣費:8*30,000元=240,000元

 2.新制年資之退休金:(12*6%*6)*30,000元=129,600元+歷年運用收益

 3.新制年資之資遣費:6*0.5*30,000元=90,000元

 合計240,000元+129,600元+90,000元=459,600元

*但如選舊制,只有依勞基法計算之資遣費為:

14年*30,000元=420,000元

因此,選擇新制雖遭資遣,所領得之金額仍較依舊制所計得之金額為高。

 

Q25:新舊制間要如何選擇?

A25:建議如下,但仍依自己喜好而選擇:

● 適合選擇舊制者:

1.國營企業、大型企業勞工;

2.年資已接近自請退休要件者,且其事業單位營運狀況穩定;

3. 自行評估能達到現行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之要件(但風險為,如發生在職死亡,即無法請領退休金)。

● 適合選擇新制者:

1.喜歡歷練不同工作或有更換工作可能之勞工;

2.受僱於中小型事業單位之勞工;

3.希望定期領取退休金之勞工;

4.在較大型公司工作之勞工,還可以選年金保險制。

 

第三章 退休金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Q26︰為什麼要實施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

A26:

● 採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之機制,簡單易推行。

● 為改進現行勞工退休制度,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供勞工自由選擇」之決議,使勞工退休制度改制又邁入新的歷程,提供各界意見進一步討論的機會。惟輿論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意見調查反映,咸認為採行「三制併行」,企業及勞工均不易調適,採行單一制度較為可行。立法院審查通過採個人退休金專戶一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之機制,兼顧勞工對月退休金之需求及勞工退休基金財務安全,制度簡單易推行。

 

Q27︰新制退休制度雇主可否自行決定每月之提繳率?

A27︰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Q28︰新制之退休制度勞工是否強制相對提撥退休金?

A28︰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Q29︰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其提繳率是否可變更?

A29︰為避免自願提繳者之提繳率變動次數過多,造成困擾,並為便於計算應提繳之金額,規定其提繳率一年內調整,以二次為限。

 

Q30︰勞工之工資如每月均有變動,雇主應否每月申報調整提繳工資?

A30︰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Q31︰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起迄時間為何?

A31︰勞工退休金自勞工到職之日起提繳至離職當日止。但選擇自新制施行之日起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者,其提繳自選擇適用新制之退休金制度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

 

Q32︰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應如何繳納?

A32︰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Q33︰雇主每月應於何時向勞保局繳納退休金?

A33︰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Q34︰雇主未依規定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由何單位負責監督?

A34︰雇主未依限存入或存入金額不足時,勞保局應限期通知其繳納。

 

Q35︰萬一雇主不肯提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制的保險費時﹐怎麼辦?

A35︰依舊制,工作了二十幾年﹐要到退休時才會發現領不到任何退休金。勞資糾紛﹐大多在此。

●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無此問題。雇主提繳之金額,應每月以書面通知勞工。如果雇主沒有按月提撥到勞工之帳戶﹐勞工自行查詢馬上知道﹐申訴後由勞保局負責催繳依法處理。

● 年金保險制如果少數雇主不提繳﹐亦由勞保局負責催繳﹐勞工不必擔心。

 

Q36︰事業單位是否得自訂其他勞工退休金制度,以取代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制度?

A36︰不可。

 

Q37︰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制度,於何時得領取退休金?

A37︰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Q38︰新制之退休制度勞工工作年資須滿十五年以上者,方可請領月退休金,該年資應如何採計?

A38︰該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Q39︰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遺屬是否可請領退休金?

A39︰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Q40︰遺屬是否可請領月退休金?

A40︰否。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為限。

 

Q41︰已領月退休金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平均餘命前不幸死亡者,其遺屬是否可請專戶剩餘之退休金?

A41︰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Q42︰請領退休金遺族之順位?

A42︰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Q43︰勞工如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其繼承順位為和?

A43︰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

 

Q44︰勞工死亡後無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遺族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如何處理?

A44︰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Q45︰勞工於成就退休金提領要件時,應如何請領退休金?

A45︰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

 

Q46︰勞工選擇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可以遭法院扣押嗎?

A46︰不可。

為保障勞工退休後生活,明定雇主為勞工提繳之退休金、保險費,以及勞工請領退休金、年金保險之年金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Q47︰未來新制之勞工退休基金將如何運用?

A47︰由於勞保局已承辦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業務,復加以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亦由其辦理,業務極為繁重,為增加收益,爰規定勞工退休金之運用業務,得另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Q48︰原適用勞動基準法年資為何無法結算?

A48︰

● 新制並無鼓勵員工離職或企業提早終止契約之用意

推動勞工退休制度改制,係為使勞工確領退休金。為顧及原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之權益,爰賦與勞工得選擇新舊制之權利,但並無鼓勵員工離職或企業提早終止契約之用意。

● 引發離職潮、失業潮

勞工適用舊制之年資,如強制雇主結清年資,則雇主必然要求勞動契約終止,此將引發離職潮、失業潮,不利社會安定。

● 侵犯雇主財產權

勞工如未符合退休要件,本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且現行勞工退休金之提繳係屬準備金性質,如新法溯及既往,對於尚未符合舊制退休要件之勞工,雇主本無給付責任,恐有侵犯雇主財產權,違反憲法保障之虞。

 

Q49︰雇主負擔之提撥率,為何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A49:

雇主負擔之提撥率,自第一年起即為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簡單可行

● 勞工退休制度研議改制多年,有關雇主每月應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本會八十六年間以個人帳戶制為方向所規劃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即以工資百分之六為準。九十年間總統召開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就勞工退休制度之改制,達成「提繳率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漸進調整」之共識,以長期角度而言,漸進提高提繳率,不失為可行之方法。惟考量經發會迄今已二年有餘,且新制公布後至開始施行亦尚有一年之緩衝期,企業應有充分時間調整營運方法,立法院爰通過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即採百分之六之提繳率。

 

Q50:新制的退休金縮水了嗎?

A50︰這種講法沒有根據。

● 對大多數勞工而言︰新制是利多而非縮水。

-本來完全領不到,現在領得到。

-勞工所有的工作年資都可累積﹐優於舊制。

-舊制下之勞工只要一換工作﹐以前的年資就泡湯。新制下之勞工,所有年資都可領取一定數額之退休金﹐毫無損失。

-新制不但保障勞工老年生活﹐也有利勞動力的流動。

● 對本來領得到的勞工(國營企業、大公司)︰

-選擇新制的優點已如上述。

-如不喜歡新制,也可選擇舊制﹐退休金並未縮水。

 

Q51︰勞退新制實施後,勞工一定要適用新制?

A51︰勞工可以就新舊制,選擇一制適用。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勞工若選擇繼續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於五年內仍得變更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 但勞工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即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另,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於其他公司時,應適用新制。

● 新制施行後初次就業之勞工,均應適用新制,不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第四章 年金保險

Q52︰事業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的要件?

A52︰

● 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且有過半數勞工參加,得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有關年金保險之實施辦法,將另予訂定。

●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

 

Q53︰年金保險制的優點?

A53︰年金保險新制的優點是︰

● 不怕換工作;

● 可能享有意外險或醫療險等之保障;

● 年金化終身領取﹐退休收入固定。

 

Q54︰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所屬年金保險契約如何處理?

A54︰

為使勞工離職後,其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新雇主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標準為其繼續提繳保險費,並擔任要保人。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本條例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之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勞工由適用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離職,至實施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事業單位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悉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勞工離職再就業時,仍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第五章 監督及經費

Q55︰監理會及勞保局辦理規定業務所須行政費用來源為何?

A55︰本條例明定監理會及勞保局辦理(含籌辦)本條例規定業務所須行政費用來源,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六章 罰則

Q56︰雇主未幫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是否有罰則?

A56︰有,雇主違反應辦理提繳或停繳手續、置備名冊之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Q57:雇主如果未在五年內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應負什麼責任?主管機關有無因應對策?

A57:

● 新制施行後,雇主未依規定為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時,不代表雇主就可以免除舊制年資的退休金給付義務;換句話說,勞工如果符合舊制的退休要件,自然有權向雇主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

● 雇主如果違反應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規定義務時,可以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

 

Q58︰雇主未按月提撥舊制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是否有加重罰則?

A58︰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未繼續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連續處罰。

 

Q59︰雇主未按時足額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有無罰則?

A59︰有的。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第七章 附則

Q60︰本條例之實施日期?

A60︰由於勞保局需有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以及勞工也須評估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應有緩衝期,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Q61︰本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61︰

● 原有勞工之選擇及其舊制年資的保留情形。

● 新進員工(含轉業、初次就業)其適用制度。

● 選擇或適用或新成立者之申報期限。

● 書面通知員工繳納情形。

● 置備勞工名冊、工資、提繳紀錄等相關資料。

● 為自願提繳者代扣收繳。

● 仍應按月為舊制年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新制罰責很重。

 

Q62︰本條例施行後勞工應注意的事項有那些?

A62︰

● 審慎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 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或資遣費是以事由發生時之平均工資計算,而非以選擇適用之時點計算。

● 瞭解雇主繳納金額是否有誤。

● 自願提繳部分之代扣繳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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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勞工退休制度比較 

法  律

現行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 

制  度 

採行確定給付制,由雇主於平時提存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之名義,專戶存儲 

採行確定提撥制,由雇主於平時為勞工提存退休金或保險費,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個人帳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年資採計 

工作年資採計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因離職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就新職,工作年資重新計算 

工作年資不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年資不因轉換工作或因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退休要件 

勞工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或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要件時,亦得請領退休金 

新制實施後, 

1適用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勞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或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規定之退休要件時,得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2適用新制年資之退休金:選擇適用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之勞工於年滿六十歲,且適用新制年資十五年以上,得自請退休,向勞保局請領月退休金;適用新制年資未滿十五年時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另,選擇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領取保險金之要件,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領取方式 

一次領退休金 

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退休金 

計 算 

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 

1月退休金: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年金保險制: 

領取金額,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而定

 

雇主負擔

採彈性費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百分之二至十五作為提撥基準,應提撥多少退休準備金,難以估算

退休金提撥率採固定費率,雇主負擔成本明確。提撥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勞工負擔

勞工毋需提撥

勞工在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可以自願提撥,享有稅賦優惠

 

優點

1鼓勵勞工久任

2單一制度,較易理解

1年資採計不受同一事業單位之限制,讓每一個勞工都領得到退休金

提撥率固定,避免企業經營之不確定感

3促成公平的就業機會

 

 

缺點

勞工難以符合領取退休金要件

2退休金提撥率採彈性費率,造成雇主不確定的成本負擔

僱用中高齡勞工成本相對偏高,造成中高齡勞工之就業障礙

勞工必須擇優適用

 

 

 

 

 

 

 

 

 

 

 

 

 

 

 

 

 

立法院審查版與行政院版比較 

制度

立法院審查結果

行政院版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

 

提撥率

採固定費率,以勞工每月工資總額之百分之六作為提撥基準

採彈性費率,第一年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二,第二年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四,第三年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

年金保險制實施方 法

勞工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但參加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實施

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投保年金保險。但參加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得實施

 

勞工退休金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

個人帳戶制及附加年金制之承辦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監理會決定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其他年金制由事業單位遴選合格保險機構辦理

賦優

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中扣除

未規定

人員忠實義 務

相關業務人員不得對外公佈業務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善盡管理人忠誠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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