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報紙,放眼新聞標題,常有「工人墜樓血肉模糊」等慘不忍賭的字眼,每天職場意外事故接二連三發生,造成多人死亡或受傷、殘廢,最不幸的莫屬當事人和家屬,但若勞工遺忘自己應得的勞保及勞基法權益,則更為不幸。

  一般人較為熟悉的職業災害是「因公受傷」的案例,例如中油林園廠爆炸導致工人受傷、或是建築工人從高處不慎摔落到地面上等;但專家表示,其實法令上對職業災害的涵蓋範圍很廣,且給付條件也相當優渥,舉例而言,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者因公司廁所積水滑倒而受傷等等,這些其實都可算是職業災害。

  專家提醒民眾,每年因公受傷的勞工朋友數以萬計,但不知自己權利的勞工卻佔絕大多數;其實,一旦職業災害發生,員工就享有下列幾項權益。

  一、員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如果造成死亡,則應依勞保條例請領45個月的死亡給付,而非以投保年資計算,領取較低的352515個月普通死亡給付;此外,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的工資大於勞保投保薪資部分,雇主尚應補給45個月的死亡補償費。

  二、受傷住院者,在爾後住院、門診、復健期間,第一年部分可向勞保局請領勞保投保薪資七成的公傷傷病給付,第二年為五成。且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該受傷勞工如治療二年未痊癒,且未構成殘廢,雇主可選擇仍然按日給原領工資,或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的終結補償費,勞工別忘了請領。

  三、該受傷勞工即使領了40個月平均工資的終結補償費,但勞雇關係仍在,該勞工如果認定為殘廢或者死亡,雇主仍應給付殘廢或死亡補償費。 

  四、該受傷勞工除非死亡,依勞基法第十三條規定,在醫療期間均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即使已經終止亦屬非法而致無效,依勞基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前述各項請求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該受傷勞工仍得依法向雇主請求。

  五、該受傷勞工在醫療終止後,如構成殘廢,而雇主欲加解僱時,應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按年資計算退休金,並加給二成,而非以資遣費計算。而因公受傷的勞工,應以勞保住院,勿以健保住院,前者免自付額並有伙食,後者須自付額且不供伙食,權利差很多。

                                                                         20000320/記者徐幗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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