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修正案已經總統公布生效,中央健保局指出,即起凡因經濟困難而繳不起健保費的人,若要申請緩繳保費,或符合欠費可一筆勾銷條件者,可向健保局各分局申請,即能獲得新的健保卡,重納保護傘下。
健保局承保處經理時玉珠指出,在全民健保法第87條之5的授權下,經濟(特殊)困難者的認定辦法,日內將由衛生署正式核定。依照該辦法所訂的「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標準是以被保險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省(市)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即低收入戶)的1.2倍為門檻,而「經濟困難」的認定標準則是每月收入低於低收入戶標準的1.5倍。
健保局指出,保險對象若符合前述標準,或主要負擔家計者是中度以上的身心障礙者,其餘家庭成員都沒有固定收入,或是原住民家庭主要家計負擔者死亡、行蹤不明、入獄服刑、入營服役、失業等特殊情況,都可適用特赦規定。
凡符合「經濟特殊困難」民眾,未納保達4年以上(含從未加保者),一年內提出申請,即可免繳過去積欠保費。若是符合「經濟困難」資格,且目前未加保者,在 1年內投保,可從投保日起繳納保費,先前積欠的保費則可申請延緩繳納。
時玉珠表示,為使弱勢民眾「先就醫,後納保」,該局近來已主動寄發通知知給從未加保或中斷投保的民眾,先協助他們即時取得健保卡;至於資格認定,再由地方公所進行查核。
【 2003-07-14/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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