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擁有七百八十萬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其相關的權利義務不僅被保險人關心,保險從業人員為了提供客戶更完整、專業的保險服務,對於客戶的勞保權益亦相當的重視。這在九十一年年一月到十一月,從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接受勞保的諮詢案件,佔所有保險問題的比例將近三成的統計可見一斑。而在所有勞保問題的諮詢中,最常被提起的莫過於殘廢給付到底能不能申請。

勞保的殘廢給付項目共分十五個等級,一百七十八項。並將被保險人身體障害情形分為「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頸臉」、「皮膚」、「上肢」與「下肢」等共十一個系列。看起來非常的複雜,要判斷是否具備申請的資格,可真是讓人摸不著頭緒。不過要找出答案,還是有法理可以依循。

勞保條例第五十三條:「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終止後(即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也不能期待其治療的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設醫院診斷為永久殘廢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同表規定之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殘廢補助費。」「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期滿,或其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保險人自設或特設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而勞保條例第五十四條說明的是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所造成的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增給五十%的殘廢補償。

從勞保條例的規範中,可以歸納出是否可以申請的重點:

一、永久殘廢(如斷肢、器官摘除)和永不能復原(如洗腎、機能喪失);

二、治療終止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88年5月7日增列的給付項目中,心肝肺臟的移植須經治療六個月);

三、必須經保險人自設或特設醫院診斷並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規定的項目。

所以,當身邊出現「案例」讓自己無法判斷到底能不能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妨仔細比對是不是已經滿足了上述的重點。

 

       文: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顧問 林潔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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