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依規定給付員工退休金 【20000331/記者張瑩瑛報導】 

 

  老王為公司賣命了二十餘年,前陣子告別職場返家養老,老闆卻什麼表示也沒有,高高興興領了一百多萬勞保退休金的老王,也沒有發現權益受損,按照台灣勞基法規定,除了勞保退休金外,老王有權利向老闆請領退休金,如果公司未履行將被處以罰鍰。

 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於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二十五年者,雇主必須按照基數給付退休金,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但是目前只有不到兩成的公司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多半是具備永續經營的理念,經營狀況不錯,或是有意朝上市、上櫃發展的公司。

 但是,即使已為員工提撥退休準備金,方式未必正確。首先,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委員會監督,假如將退休準備金存入中信局或銀行,前者除非有員工退休,否則不得隨便動用;後者無法將退休準備金的項目列為費用支出,節稅功能大打折扣,這些缺點商業保險通通可以彌補,既可以拿來當週轉金,每位員工每月又有二千元的保費支出可以節稅。

 所以,無論已經替員工規劃退休金,或是另外八成將被處以罰鍰、沒有想到退休金規劃的公司以商業保幫員工規劃退休金,既可以達到永續經營,也要比加薪、送禮給員工要有意義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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