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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29/記者張瑩瑛報導】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台灣勞基法規定員工罹患職業疾病,雇主不得棄之於不顧,除給予適當醫療外,還可以視情況更換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並縮短其工作時間等,每一項都馬虎不得。
在工廠上班的美玉,幾乎每天都浸淫在吵雜的工作環境中,長期下來,美麗覺得聽力漸漸減弱,經過醫生診斷結果,她罹患了職業性重聽,斷斷續續花了幾千元看病,美玉想跟公司請款,她能夠如願嗎?根據勞基法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且美玉的老闆可以替職災受害人更換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或採行其他適當措施等以減輕病情。
值得注意的是,職災的定義雖廣,但不是所有發生在工作場所或上下班途中的傷害都稱作職業災害,例如接線生於工作時間因腦血管病變致左半肢體功能喪失,該疾病與執行之職務沒有相當因果關係;還有下班後參加私人聚會,於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等,通通不屬職業災害範圍,即使如此,身為老闆還是必須為轉嫁職災風險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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