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322/記者張瑩瑛報導】職災採無過失主義,無論員工有沒有疏失,雇主須負起大部份的責任!您可能不知道,一九九八年台灣發生38,000餘次的職業災害,平均每天有104人因職災受傷,4名勞工在工作場所罹難,14人終身殘廢;且近五年來超過16萬勞工在職業災害中受傷、殘廢或死亡,讓身為老闆的人捏了把冷汗

  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和職業災害保險兩部份,以後者來說,勞保給予傷病、醫療、殘廢及死亡等四種補償,照理說,雇主不必為職災賠償傷腦筋,可是勞保給付以「月投保薪資」作為基數,最高限額24,000元,多數公司因為怕勞保費負擔過重,投保薪資往往少於實際工資,依照勞基法規定,中間差額造成任何給付,由雇主全額負擔。

  台灣勞委會勞保處處長胡天榮表示,勞保是社會保險只提供基本保障,不足部份應用商業保險彌補,有些貪小便宜的老闆為了節省保險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是延遲替員工加保,發生大規模的職災可能導致公司倒閉。他同時指出,勞保黃牛隨處可見,為了遏止這股歪風,勞委會有意設立勞保專業代理人﹝如土地代書﹞,接受各企業公司委託申請勞保給付,避免被剝削利益。

  談到勞保,不能不提起勞基法,根據勞基法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之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包括醫療、工資、終結工資補償等等,且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與勞保條例以「月投保薪資」為主不同,兩相對照之下,發現社會保險有缺口,成為商業保險的空間。

  國華人壽襄理鍾炯菁提到,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給企業主帶來風險,也為職災或團體保險製造不少賣點,其中勞基法規定喪失工作能力﹝不適用殘廢規定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工資,這部份勞保並不給付。安泰人壽業務主任張桂珠也強調,勞保只是基本保障,實用性不夠,應該提醒企業主為員工投保職業災害團體保單,早點轉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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