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316/記者張瑩瑛報導】職業災害時有所聞,您所知道的案例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根據勞保局統計資料,一九九八年發生三萬八千餘次的職業災害,共造成五千零三十四人殘廢,一千三百一十七人死亡;換言之,平均每天有一百零四人因職災受傷,四名勞工在工作場所罹難,十四人終身殘廢。
身為老闆的人最怕發生職災,因為勞保給付不足的部份要由他來負擔,依勞基法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之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補償,包括醫療、工資、終結工資補償等等,且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與勞保條例以「月投保薪資」為主不同,形成保障缺口。
阿山如願進入某工地工作,但厄運連連先是跌傷,又因為機器故障又突然運轉,雙手被機器捲入導致嚴重骨折,半年內開刀住院三次,醫藥費花了四十多萬,病況未見好轉,阿山每月薪水二萬元,月投保薪資一萬六千五百元,除了勞保給付,包括醫藥費和工資補償,老闆該拿出多少錢呢?
首先,健保給付之外,自負額的項目也不在少數,阿山有該方面的醫療需求,建設公司無法拒絕,必須幫阿山付四十萬醫藥費。
其次,阿山受傷半年之內沒有工作,雇主仍應給付工資2*6=12萬元,扣掉勞保給付1.65*6﹝月投保薪資﹞*70%=6.93萬元,雇主應負擔45.07萬元,也就是說40+5.07=45.07,老闆還要拿出大約四十五萬元補償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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