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十五個月。

3、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核處:
(1)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4)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分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期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5)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6)申請人非被保險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5、注意事項:
(1)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3)支出殯葬費之人有二人以上時,如無法協調推派一人請領,則應共同具名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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